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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合作 赢未来 第二届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论坛与谈环节掠影 2022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单元: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

  第一单元以“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为题,邀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表,向与会者介绍了各自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的发展现状,分享了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所获得的经验。这些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涉外法律服务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在律师事务所“走出去”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有意“走出去”的律师事务所借鉴。



  01 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是立足中国本土;

  02 国际化律师事务所,要有国际化的视野、目标、服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03 抓好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吸引工作是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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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张学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方副主席

  与谈嘉宾

  1. 龚牧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2. 华晓军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3.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4. 王 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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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学兵:北京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发展很快,为北京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很多的贡献。

  本单元主题是“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今天与谈的四位嘉宾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涉外法律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发挥了很大作用。相信各位嘉宾就如何建设一家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多经验与大家分享。

  ◆龚牧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设立,2000年发展境外办公室,2012年与澳大利亚万盛律师事务所实现联盟,目前全球有30家办公室,半数在境外,员工1/3在境外,外籍员工超1000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境外维权等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常与境外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深入交流,使其理解、认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文化以及中国企业、中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经历了漫长积累经验和教训的过程。虽然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面临很多困难,但是中国改革开放,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这都是金杜走国际化道路的坚实基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给予的大力支持,也给了金杜所国际化发展的信心,金杜所还会坚定地继续走国际化发展道路。

  ◆张学兵:金杜所是一家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为国家很多重大项目作出了突出贡献,您觉得在这些年的快速发展中、国际化进程中最大的体会是什么?

  ◆龚牧龙:纵观全球一流律师事务所都有比较强大的本土市场,我觉得中国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最强大的基础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宽度、广度、综合性。此外,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为律师创造了很多市场机会。

  挑战就是在人才吸引力上,我国律师事务所能够吸引国际一流的人才,包括外籍人士的加入,怎么去融合、管理,获得别人的认同与理解,这是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华晓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是国内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从创所之初君合就已经把提供跨境法律服务作为自己主打的业务领域,目前在境内外共设12个办公室,3个在境外,员工总数达1400多人。

  总结下来君合国际化战略有几个方面:

  一是打造一支适应提供跨境法律服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目前,我所有境外专业法律学历的人员占50%,有境外律师资格人数达到15%,所有的律师都具备一定的外语工作能力,还能提供除英语外的日、韩、德、法、俄五语种,甚至还有越南语这样的小语种的法律服务。

  二是建设由直营办公室和境外合作伙伴组成的跨境法律服务网络。君合于1993年在纽约设立的分所,是君合的第一家境外办公室,也是中国律师行业在境外设立的第一个分支机构;2005年设立的香港分所,属于首批在香港设立和进行本地法律业务执业的律所;2010年设立的硅谷分所,如今已成长为美国境内的一家重要的中国知识产权和商业律师事务所。通过“广交朋友、共谋发展”的理念与国际上律师同行共同合作,加入两大著名的国际独立律师事务所协作组织Lex Mundi 和Multilaw,通过他们的服务网络和团队,把最好的国际经验和本地经验结合到一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是业务重心由早期主要服务于“请进来”的外商直接投资,逐步转向“走出去”的境外直接投资。改革开放所引入的外资潮,既磨砺了我们的国际服务品质,又拓宽了我们对境外文化和思维方式的理解,为我们向境内客户提供“走出去”服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除国际培训项目、律所之间双边人员互换计划、提供国际公益法律服务之外,君合还积极参与国际律师组织的工作。合伙人担任IBA中国工作小组联席主席、IBA反垄断委员会资深副主席等重要工作岗位,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律师自己的声音。

  ◆张学兵:君合是在境外开设分所比较早的一家事务所,下一步有没有继续到境外设立分所的计划?

  ◆华晓军:有的,但君合在境外建立直营律所还是相对比较谨慎的。在君合的整体指导思想上,只有对客户需求已经保有一定基础量的情况下,才会去考虑在当地建立自己的直营分所,当客户需求还没有达到的时候,还是更倾向于在当地找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上的协作。

  ◆王 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建立,经过30年艰苦奋斗,走出了一条自主发展的国际化道路,目前已设立50家分支机构,其中境外12家,律师4000多人,涉外相关从业人员1000人。

  在服务中国客户“走出去”、外国客户“走进来”的过程中,德恒代理了诸多国际工程、跨境融资投资、跨境纠纷解决包括诉讼等领域的案件。

  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发现,律师只提供单一的法律服务,而客户更需要有一个机构同时提供律师、会计、咨询、保险等各方面服务,德恒顺势而为,联络国内外商会、协会建立“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项目对接、风险化解、纠纷调解等综合性服务。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下,建立了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及其互联网调解系统。现已拥有582名全球调解员,受理案件7211件,调解结果成功率达到60%。在粤港澳大湾区,我们有12个调解室,基本上能够使中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对接,他们的调解员都参与过境内法院的调解工作,而且调解的结果也得到了确认、执行。

  国际化的道路,中国律师要两条腿走路,一是专业,有与国际大所同台共舞的能力和效果;二是公益,为中国广大中小企业和“走出去”的企业排忧解难。

  ◆张学兵:在国际化过程中,德恒有加入国际化的服务网络或成为国际律师网络机构的计划吗?

  ◆王 丽:德恒没有加入任何一家以国外机构为主导的服务网络,但是德恒创造了以中国机构牵头的网络,也就是“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和依托北京“两区”“三平台”建立的北京市“一带一路”法律商事服务创新平台,并在本届服贸会上获奖(服贸会“业态创新示范案例”)。平台向所有律师开放,德恒愿与中外律所一起,实现共商、共建、共享。

  ◆王 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在有1200多名律师,在境内外开设了27间办公室。

  一是观韬中茂的国际化进程。2008年观韬中茂在香港开设了办公室,2012年与香港律师会前会长周永健律师的本地律师行开始联营,3年后实现香港办公室本土化,现在香港办公室有47名律师,能够为同一客户、同一个项目提供跨两地资本市场的法律意见。

  2015年至2017年,观韬中茂先后开设了悉尼、纽约、多伦多办公室,观韬中茂在2008年与亚司特签订了联盟协议,我们的合伙人、业务和资源都实现了高度的融合。2018年经过司法部批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观韬—亚司特联营办公室”,亚司特是一家发源于英国的国际领先律师事务所,其在全球17个国家开设了30余间办公室,已有200年的历史。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还有强大的外国律师合作库,覆盖全球71个国家和地区的196间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国企业遴选外国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是观韬中茂的国际业务能力。观韬中茂涉外法律立案数量占到全所立案数量的20%左右,法律服务基本能够覆盖到涉外法律的全部主要领域,代表性项目包括中石化跨境投资项目、中国电力在越南BOT基础设施项目等。并且提供无缝衔接式的一站式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客户成本。

  三是观韬中茂的涉外人才培养。观韬中茂国际业务团队现在有50多名合伙人、200多名律师,可为客户提供多语种法律服务。有30多人次律师入选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不定期选派合伙人去亚司特伦敦办公室、悉尼办公室进行为期3到6个月的交换工作。并开设“观韬—亚司特青训营项目”,先后从全国各地办公室选派50多名青年律师去亚司特伦敦办公室等地开展涉外法律业务培训。

  观韬中茂还积极参与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培养涉外法律硕士的项目,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指定单位,今年观韬中茂将会迎来第一批10名中国政法大学的涉外法律硕士开展涉外法律实践教学。

  ◆张学兵:看来,观韬中茂非常关注青年律师的培养,打造的青年律师培训营能否给大家再介绍一下?

  ◆王 阳:“观韬—亚司特青训营项目”,得益于我们从2008年开始跟亚司特的合作,观韬中茂选派青年律师去观摩和学习在跨境业务管理、客户共享机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业务创新的反应速度等方面的经验。这些青年律师会成为我们律所发展的下一代中坚力量,进一步提升青年律师的涉外业务能力。

  ◆张学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目前,中伦所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包括390余位权益合伙人在内的2400余名专业人士,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东京、伦敦、纽约等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50多个细分领域与行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跨境业务。

  中伦是唯一在全球三大国际仲裁机构(ICC、SIAC及HKIAC)均出任委员或理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是世界律师联盟(World Law Group,WLG)唯一的中国成员律所,且合伙人管云翔律师担任WLG董事会主席,这是中国律师首次出任该联盟主席,同时中伦还是国际律师协会(IBA)的团体成员及“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的创始会员。

  一直以来,中伦在境外业务发展上以稳健的步伐不断前行。一是找准定位。立足本土,立足中国。二是国际一流。力争视野、目标、服务水准、服务质量国际化。三是抓好人才。一靠培养、二靠引进,把境外人才吸引回国内。


  第二单元: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单元以“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及争议解决办法”为题,邀请了法官、律师、仲裁员共同分享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新能源项目“走出去”的争议解决办法。先是从仲裁角度观察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然后分别探讨了新能源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及防范、新能源项目“走出去”的法律变更风险、新能源项目争议仲裁的专业性特点及涉新能源法律争端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为拟在境外开展项目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几点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01 了解“走出去”跨国法律的规则、做好法律查明,同时选好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02 要注意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注意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至少要约定了解中国企业文化的仲裁机构;

  03 前期要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

  04 摒弃国内的思维定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做好风险防范;

  05 高度重视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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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陈福勇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 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副主席

  与谈嘉宾

  1. 刘学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2. 方 榕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 黄 瑞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 /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4. 马 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暨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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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福勇:第二单元的主题实际上包含三个关键词,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争议解决。

  关注新能源项目,是希望通过讨论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来呼应今年服贸会“绿色创新”主题。

  关注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是考虑到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的背景下,新能源项目往往会涉及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全方位地加以关注和管理。

  强调争议解决,是希望大家了解,争议解决的价值不仅仅是解决个案纠纷,更重要的在于解释和界定行业的规则。尤其是在新兴领域,当各方面规则还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对行业秩序的形成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第一节的主题是打造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那本单元隐含的主题之一就是打造国际一流的争议解决机构。

  争议解决方式有多种,从仲裁的角度来观察新能源项目境内外法律风险管理及争议解决办法,三个方面要特别关注:

  第一,仲裁在服务保障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哪些优势?争议解决其实也是一种生态系统,每种争议解决方式都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与诉讼实行法定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一般认为仲裁的优势在于保密、专业、高效、裁决可以跨境执行,因此,新能源项目中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可能需要跨境执行的合同是比较适合选择仲裁的。从北仲受理的新能源项目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争议类型确实都是比较复杂的新型争议。

  第二,仲裁作为衡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为新能源项目投资提供什么样的参考?之所以把仲裁作为衡量营商环境的一个指标,主要是仲裁关系到合同能否实际得到执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一个安排,如果这种安排有争议后,没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执行,商业活动就没有办法高效运转。

  第三,仲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仲裁的价值不仅仅是定分止争。仲裁提供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服务本身,也属于法律服务业的一种,而且一般被认为是高端法律服务业,可以带动律师、公证、咨询、评估、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内外知名城市都争相成为与其城市地位相匹配的仲裁中心。

  下面有请第一位与谈人刘学选律师为大家分享“新能源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

  ◆刘学选:我国提出了“双碳”目标,也制定了新能源发展计划,不少中国新能源企业尝试在境外寻求投资机会。

  就境外投资的模式来讲,主要有绿地投资和并购两大类。鉴于绿地投资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中国企业通过并购进行投资的比例更高。因此,中国企业如何在境外投资中防范相关风险呢?今天站在律师的角度从四个方面谈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是尽职调查问题。除财税、法律、技术、市场外,通过股东背景调查可以帮助我们识别传统尽职调查所不能发现的问题,对目的地国法律环境等进行调查也是我们熟悉目的国的法律体系以及识别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是交易架构问题。境外投资跟国内不太一样,今主要强调一点是境外投资架构的确立对项目投资成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企业不太重视这一点,以一两个固定的平台、固定的模式去境外投资,建议在独立的第三国或地区设立一个合适的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资。

  三是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主要是交易文件、项目文件、融资文件,对企业来讲前两大类文件是最重要的,通过尽调发现的问题要在法律文件当中进行防范和规避,就需要对新能源行业非常熟悉和了解的律师把关,也需要相关法域的律师提供法律支持,由中国律师统筹和对接,境外律师提供支持的模式越来越受到“走出去”企业的青睐。

  四是交割。其中目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是重点,有的国家也会涉及反垄断审查。

  风险主要谈两点:其一是汇率风险。可以约定用国际通用货币计价并支付。其二是争议解决的风险。争取设定中国的仲裁机构或者独立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陈福勇:谢谢刘律师的分享,他对新能源投资及风险防范都做了简要的介绍,其中提到尽可能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或者独立第三国的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办法约定去独立第三国的机构仲裁,至少争取在仲裁条款中加入首席仲裁员来自第三国的约定,尽量争取把中文约定成仲裁语言或者仲裁语言之一。

  接下来请方榕律师分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变更风险”。

  ◆方 榕: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海外新能源项目投资,一方面可以带动新能源领域中国设备、技术的出口和输出,另一方面可以给东道国带来绿色低碳的能源供给,是各方面的共赢。

  由于东道国政治、法律、经济和人文环境与国内市场存在重大差别,机遇中并存风险。其中的法律变更风险是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它不仅在仲裁程序中可能影响仲裁庭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和裁决,在投资端也可能造成成本收益的巨大变动。

  作为服务境外投资的律师,一般会通过以下几个维度和标准去评估和判断东道国的法律变更风险:一是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监管体系,允许私人投资和外商投资;二是电力市场监管制度是否健全;三是电站运营维护需要的各项批准和许可是否有清晰的获取条件和流程;四是法律的执行和解释是否稳定,司法体系是否透明、公正;五是境外仲裁在东道国是否能执行,政府能否主张豁免。

  一旦发生法律变更,从投资角度而言,会显著增加成本或者减少收益,甚至可能导致项目终止。例如,会导致电价、特许费、向设施用户收取的费率发生变化,收入减少;会导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融资成本增加;会导致工期延长,发生无法完工的风险;导致项目被取消或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发生变化;会限制自中国境内采购原材料、设备和进行融资,我们输出技术、设备和资金的诉求无法实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人和外国雇员征收额外的税费,减少收益;东道国对颁发新的许可或更新许可施加新的条件,导致额外的支出等。

  站在服务中国企业的角度,从以下几点可以避免法律变更的风险:一是协助企业完成扎实、审慎的前期尽职调查,对当地的法律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断;二是在特许权协议、购电合同、EPC合同等重大法律文件中,就发生法律变更风险下的权利义务安排做出妥善约定,形成风险闭环;三是协助客户做好法律适用、争议管辖方面的选择,在极端情况下,能够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陈福勇:感谢方律师的分享,她提示我们特定时点静态评估法律风险的时候容易忽略法律是可能发生变更的,提供的核心解决方案之一是尽可能在合同中提前考虑形成风险的闭环,我想提示的是合同也可能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变更,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构成的弃权、禁反言这些情形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觉。

  下面请第三位与谈人黄瑞老师结合自己担任仲裁员的经历分享“新能源项目争议仲裁的专业性特点”。

  ◆黄 瑞:关于新能源项目争议仲裁的专业性特点,我从项目合同、仲裁审理两个角度谈一些自己的观察和总结。

  新能源项目合同本身具有复合专业性,有多种表现,一是设备采购等单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可能涉及项目整体纵深情况。例如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对设备的考核验收、货款支付,可能挂钩整个工程项目的试运行及并网发电。二是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安排,可能围绕补贴奖励政策进行。例如,有的工程总包合同,就结合项目的补贴要求约定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新型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风险分配,可能牵涉行政管理规定的执行。所以,非现货合同的标的交付,涉及政策执行和变动风险。四是一个合同中可能涉及投融资、工程总包、设备采购、咨询代理等多类交易的复合。五是新能源项目合同还存在具体行业或产品专业特点,与合同法律专业的复合。这些,都对争议仲裁代理和审理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应的,仲裁审理也表现出复合专业性特点。除了要求仲裁员对合同法律专业非常了解之外,还需要:一是理解项目特点,对于争议事项要予以查明。二是准确理解合同约定的内涵,进行违约与否的判断。例如,风电塔筒采购合同约定在风机点位交货的,结合产品特点,供方将设备零部件倒运到风机点位待安装指定区域时,即构成交货;在设备运送至风场附近的堆场时,还不构成交货。三是对合同未约定事由引发的争议,要结合相关政策变动等合同风险分配,进行违约责任及风险后果的分析判断。四是对于多种交易复合于一个合同的,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约定、适用法的法律规定、行业政策、交易惯例等。例如,北仲某光电合作协议仲裁案,涉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借款、工程总承包、融资和履约担保等多种交易,还涉及行政处罚、火灾等复杂事件,以及多方主体。仲裁庭发挥专业特长,两次开庭后高效结案,裁决获得各方当事人认可。五是仲裁员要倾听各方意见,仲裁庭可采取程序令、问题单等审理措施,促进公平高效地解决争议。

  ◆陈福勇:黄老师用“复合专业性”来描述仲裁的专业,我们有一个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仲裁案,当时首席仲裁员刚好就是黄瑞老师,她写完裁决之后顺势写了一本专著,可见她为了这个案件下的功夫有多深。

  下面请第四位与谈人马军庭长为大家分享“涉新能源项目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马 军:新能源项目涉及跨国的交易、项目、融资、合规以及争端解决。

  一是要为新能源项目的发展提供体系化的法治保障。比如建立了北京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成立了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我们不断打造诉讼、仲裁、调解三种解纷方式相互协调、配合、转化和衔接的运行机制。如中心与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展多元化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引入对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两家高水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

  二是做好国际化的前瞻性布局。提前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则、市场,提前谋划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知晓当地发生过的一些诉讼、仲裁等案例,知己知彼,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三是从环境的角度考虑源头治理。绿色发展始终优先。一方面,企业要注意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建电站、做新能源项目甚至是做当地排污的相关项目,需要对各国、各地区的环境保护的规则有更深的了解。

  四是北京具有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北京的仲裁机构一年受理案件达上万件,标的2000多个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到现在受理涉外案件6000余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约3000件,在全国均排前列。

  我们希望在提供法律体系保障的同时,将北京打造成纠纷争议解决的优选地,真正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营商和市场环境。


  第三单元:数据合规及相关司法保护

  第三单元以“数据合规及相关司法保护”为题,邀请仲裁员、律师、法官从数据合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应用、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数据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五个维度,介绍了数据立法新兴领域的焦点问题,阐释了以“数据”规范为对象的法律制度特殊性,分析了合规性需重点注意的事项。围绕“如何与国际接轨,同时结合国情做好中国方案”,提出了一致看法。

  鉴于数据本身性质及在流动上的高度特殊性,需要非常重视国际规则对合规的影响,无论是律师提供咨询服务、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具备高度的国际化视野,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跨境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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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杨晨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 亚太法协会候补理事、“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委员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与谈嘉宾

  1.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2. 周 杨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 杨建媛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 亓 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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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晨:一是数据合规的时代背景。21世纪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智能时代和数据时代。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为我国网络及数据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企业指明了数据合规的方向。

  从国际社会来看,数据合规立法和实践蓬勃发展。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实施,近期通过了《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 2022年4月4日,美国国务院宣布成立其第一个网络空间和数字政策局,强调联邦领域的数字现代化;4月21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共同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声明(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Declaration),对外宣告成立全球跨境隐私规则(CBPR)论坛,致力于促进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

  从中国国内来看,2021年,《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同年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二是数据合规的重要性。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核心的生产要素,正在加速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新引擎,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随着云计算、大数据、5G、物联网及区块链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量爆炸性增长,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企业安全及个人隐私愈发重要,只有打破数据壁垒,才能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这也对数据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数据合规的关注点。强化数据合规管理对于个人、企业、社会、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数据与信息、隐私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需要合理界分使用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合规核心是要做好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合规是世界课题,我们要汲取他国优秀的数据合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公司自律、行业自治、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

  在服务贸易的大背景下,今天主要探讨数据合规问题,首先有请程啸教授分享。

  ◆程 啸:什么是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合规就是对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审查,最核心的是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专门作出了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更是明确提出了“个人信息权益”这样的概念。

  个人信息权益在中国的法律中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益,确切地说,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益。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权益是以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为核心,同时包括了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可携带、删除等等其他权能在内的内容丰富的民事权益。

  其次,对个人信息权益如何保护呢?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不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例如,处理者未经过本人同意,就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就涉及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即司法救济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就个人信息处理者未支持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就是要与国际接轨,做好中国方案。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愈发重要,越来越受重视,这一点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深入更加凸显。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属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重视贸易所在国相关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投资争端的解决,比如仲裁的时候通过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杨 晨:数据保护的基础理论就是保护个人的数据安全,程老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和司法救济的角度进行了分享。请周杨律师讲一下企业的合规应用的场景有哪些?相应的监管是怎样进行的?

  ◆周 杨:目前,数据应用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距离第一部综合监管个人信息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经过去了10年。10年来,我国的数据监管政策从四个方面考察和管控数据利用的合规性,分别是数据处理者身份(是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类型(是否为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类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私权利保护(是否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从监管角度而言,四个角度立体合围足以维护国家安全以及私权利不受侵犯。

  我本人比较熟悉金融服务领域,当谈及金融机构数据合规时,要从上述四个维度出发,讨论金融数据处理者需要遵循的通用型的数据合规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机构利用更多的金融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常见的、较为成型的金融科技手段包括ABCD——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和大数据(Big Data)。

  不仅金融科技手段本身涉及数据的合规性讨论,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改造后的传统金融服务同样也面临所使用的数据类型、使用数据方式的合规性考验。比较典型的有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服务、获客营销服务、反洗钱反欺诈服务等,这些服务在新科技的推动下大量使用了数据。金融服务的繁荣发展衍生了愈发全面而深刻的合规需求,尽管需求深层而复杂,但仍没有跳出四大维度。

  此外,因金融服务的国际化属性,金融机构的数据跨境有其特殊之处,但仍应当遵循国内数据出境的相关政策。数据跨境也沿袭了四个维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是非常典型和综合的体现。9月1日生效后,企业和网信办都将进入数据出境评估业务的爆发期。除评估外,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渠道建立数据出境的合规通道,例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可以考虑以签署标准合同、获得认证等形式谋求数据出境合规路径。

  ◆杨 晨:有些行业数据是非常集中的,包括医疗、教育和金融,这些领域里的数据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和相关权利,周律师是以金融领域作为应用场景去介绍了监管的四个纬度。

  下面请杨律师介绍一下数据的要素有哪些纬度?企业合规有哪些关注点?

  ◆杨建媛:我国近年来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执法非常活跃,今年出台了关于“数据基础制度”的一些政策文件,释放了积极信号,就是国家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同时,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更好发挥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作用。

  目前,数据流通主要有两个痛点。一是原始数据不等于生产力。数据是对客观事物的数字化记录,只是无序的原始素材;数据要素才可以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使用价值、可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二是数据流动不等于买卖数据。一方面,国家严厉打击买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黑灰产规模庞大,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从国家层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哪些数据能够流动,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二是关于数据的权属和确权,我国立法上承认了个人、组织关于数据的权益,并提出了一些代表性权能,例如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创新数据利用方式。企业对数据价值的挖掘,绝对不是原始数据的买和卖,需要应用技术的能力和创新化的思维,依托数据提供服务解决方案。比如通过对路况的分析,预测交通运行情况;通过大数据打磨征信模型,帮助金融机构做风控等,这些都是数据利用的一些非常好的场景。

  目前,还有些企业在数据开发过程中探索使用隐私计算等方式创造可信的环境,确保数据开发过程中不踩合规红线。

  那么,涉外律师在数据合规国际化上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涉外律师有一个特别重大的责任,就是应当向外国企业或者同行解释我国法律立法的逻辑。很多时候,中国和别国的立法目的和逻辑很相似,但是表达方式不太一样。如果涉外律师能够有理有据解释我国立法逻辑、求同存异,就能为中国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杨 晨:我们讲企业要做合规,但是经常还有不合规行为,从法院审判实践角度,法院会保护哪些数据权益?怎么去评估数据价值?请亓法官为我们介绍一下。

  ◆亓 蕾:首先,数据是可以成为权益进行保护的。数据已经成为现在市场资源配置中一种基础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有制度的支撑,又要有法律的保障。

  涉及数据的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体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数据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确实成为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相互竞争的重要基础资源。获取了数据并通过分析、挖掘数据来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就可以获得经营利益。

  没有经过许可抓取他人的数据,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其次,数据类型会影响保护的范围和边界。平台上的数据类型很多,不同数据类型会影响到可以主张权利的边界,司法实践中一种很重要的分类是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

  对于非公开的数据,如果没有合作、授权而进行抓取,采取破坏或者是绕开平台经营者设置的访问限制或者是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不具有正当性的。由此抓取到的数据后续再进行利用,也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再次,当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确定赔偿额度?数据的价值是很难精确计算的。近年来,在市场环境中对数据、流量价值评估的方法日渐成熟并且形成了一些共识。法院在司法裁判当中也尝试着采取考量比如被告的广告收益、被告的用户流量的方式来确定数据损害的赔偿数额。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综合考虑各方产品知名度等各种要素综合确定,从而更好回应数字经济下对于数据保护的需求。

  最后,对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来说,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考虑到数据这一要素的特殊性,在裁判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树立国际视野,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接国际规则,尽力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充分司法保障。

  ◆杨 晨:今天对数据合规这个话题提纲挈领地做了一些讨论,希望在学者、律师、法官、政府、企业和普通老百姓的共同努力下,既和国际接轨,也打造企业自律、行业自治、行政监管以及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合规体系。


  第四单元: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

  第四单元以“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为题,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代表进行分享。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高速发展,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愈发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目前,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涉及因素多、法域广,挑战与机遇共存、传统与科技并行,本单元从营商环境、司法和仲裁便利、涉外公证等角度出发,结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与时俱进,通过对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促进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发展的措施和构想。

  01 统一、完善第三方平台保全证据的司法审查路径,提升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中立性和实现其技术自证;

  02 进一步推动证据电子化批量提交的发展,加强电子签名、区块链证据保全的实际应用;

  03 进一步推广中国香港与内地法院跨境仲裁证据保全协助制度;

  04 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完善涉外公证认证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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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史欣悦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Multilaw董事会成员

  ◆ Multilaw律师学院校长

  与谈嘉宾

  1. 李 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 李光昱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3. 亓培冰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 王 建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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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欣悦:本环节的主题是“跨境公证与证据保全”,公证和证据保全在国内语境下是比较熟悉的,一旦涉及跨境,不同法域之间衔接的因素就会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我们从各角度都觉得这是一个有待解决和提高的问题。

  首先说一下证据,李涛律师是学证据法的,请李律师给我们讲一下第三方平台保全数据证据面对的挑战和应对。

  ◆李 涛:目前,“互联网+”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模式在司法程序和国际仲裁中的应用愈加广泛。近些年国内涌现出一大批互联网电子数据存储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个人和企业从网络上批量提取或下载保管电子数据,以便在后续诉讼中向法院进行举证,简单讲两点:

  首先,第三方平台保全证据面临的挑战。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今日头条和百度在线视频网络纠纷案中,法院对此种形式的证据予以了认可。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以区块链技术存证进行证据保全作出了规范。

  在新技术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的情况下,实务中对时间戳、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保全也会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源于对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本身的不信任,包括存证的平台是否具有专业能力、是否具有合格的法律资质,能否保证存证技术不被篡改等方面。

  第二种是针对存证具体操作过程提出的质疑,包括待保全数据能否被真实、完整、清晰地固定并上传至存证平台,能否被人为删减和替换等。

  其次,第三方平台保全证据的司法审查路径。应对这些质疑最有效的司法路径是统一、完善司法审查方式。

  一是,应按照一般认证逻辑对第三方平台存证进行严格审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认经保全的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能够初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成立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法院应严格遵循不歧视和不降准原则,不能因其较传统证据的不稳定性和对技术的依赖性而人为拔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其在保全证据上的技术优势而降低认定标准。

  二是,要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就各种有效载体内的电子数据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若法院认为存证平台存在不稳定性,当事人一方面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存证平台的专业性、中立性,以及技术手段的可靠性和操作过程的妥当性;另一方面要举证证明上传之前数据本身的可靠性,该基础数据需能通过司法体系认可的技术手段“验真、保真”,以此彰显区块链存证的特殊价值。

  三是,从区块链存证的运用趋势分析,提升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中立性和实现其技术自证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路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的技术中立性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弥补,由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当庭就区块链存证专业问题进行说明。

  ◆史欣悦:区块链这样的新技术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也提出了新挑战,我们的应对也要是与时俱进的。

  李光昱律师在证据方面也有很多心得和研究,金融领域既是传统提交证据难点的领域也是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的领域,请您谈一下批量金融诉讼证据的提交和认定。

  ◆李光昱: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已是大势所趋。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我国在提供更大的金融准入、更开放的金融市场上提高了承诺水平,在大量国内金融机构走向国外的同时,国外金融机构也走进了国内。新的更为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方式使得贷款人数与金额激增,但也同时导致信用不良贷款的数量与金额激增。

  个人贷款行业的发展充分证明,以往大量使用的催收方式并不是良好的解决办法,大规模、批量诉讼是目前唯一合法且有效的解决途径。

  目前,批量金融诉讼中证据提交与认定的难点,一方面是批量案件诉讼材料多。在一般情况下,以月为批次,每批次起诉的案件量均超千件。如果按照传统案件的诉讼材料提交形式,将会给金融机构的起诉、法院审查和归档等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难。新型金融产品业务已大规模采用电子方式,所形成的交易文件及履行过程皆存储在服务器或平台上。对金融机构而言,网络交易中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文件,能否保证有效、合法,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是最大的考验;对司法机关而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和认定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针对上述问题,主要可用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一是证据电子化批量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这有效解决了金融批量诉讼中证据多、打印工作重等问题,极大减轻了金融机构和法院的工作量。

  二是电子证据的认定。一个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是金融批量诉讼中最主要的电子证据,而常见的用于证明电子合同真实性的主要方式为电子签名,即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电子签名数字认证服务,来验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一个是区块链证据保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多个法律文件,均对通过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予以了确认。

  金融批量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提交与认定,属于当前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不应该回避或者无视,而应该通过科技手段、数字化方式找出解决问题的更佳方式,从而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史欣悦:李律师突出强调了在证据密集型又是科技密集型的领域怎么样迎接挑战。

  请亓培冰律师分享一下跨境仲裁中的数据证据应该如何操作。

  ◆亓培冰:跨境仲裁中的保全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今天从三个方面分享:

  一是保全协助的必要性。跨境仲裁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具有保密性、专业性、效率性,且一裁终局。但是,仲裁本身缺乏强制力,例如对方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者在仲裁期间继续实施侵害行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就需要法院的协助。尤其在跨境仲裁中,各方住所、财产所在地可能遍布各个国家和地区,例如仲裁在香港,证据和财产在内地,就需要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之间协作,以保全财产、保全证据、采取临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方面,还可以选择公证提前固定保全证据、防止关键证据灭失。

  跨境证据保全,尤其是对于在内地和香港仲裁的当事人而言,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二是协助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保全的协助制度,是指某一法域的法院接受另一法域仲裁当事人向其提出保全申请。也就是说,香港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的法院申请保全,反之,内地仲裁的当事人也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具体而言,在内地法院,我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在香港法院,则可以申请各种形式的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比如说要求对方在作出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比如申请资产冻结令。

  实践中,运用这一制度成功申请到保全措施的例子很多,大多是财产保全。比如2020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包括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在内的多项财产。北京三中院在2019年10月的时候,也适用《安排》裁定冻结过被申请人的股权。

  三是需要注意的问题。跨境仲裁中的保全,涉及不同法域、涉及法院与仲裁程序,也涉及不同的语言,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

  总体而言,无论是在内地申请保全,还是在香港申请保全,都是始于仲裁,通过法院得到执行,而最终又服务于仲裁。这不仅需要律师熟悉争议解决制度、熟悉诉讼、熟悉仲裁制度,还需要具有管理跨境争议解决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史欣悦:亓培冰律师对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这样一个便利制度进行了简要说明,下面请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王建跟我们分享一下公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功能和作用。

  ◆王 建:我从两个方面进行分享:

  一是涉外公证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据统计,全国公证机构每年办理的公证案件大约在1300万件,其中一半左右是发往境外使用的涉外公证,因此通常形象地把涉外公证比作中国公民、企业和有关机构走出国门的“通行证”,其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服务中国公民境外留学、探亲、定居、求职、旅游以及财产继承事务。如为这些目的办理出生、亲属关系、结婚、学历、委托、声明、文书上签名等公证。

  服务国际经济技术和服务贸易、境外投标、承揽工程、设立分支机构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比如,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授权书、审计报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服务境外企业、自然人公证需求。第一是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学习、工作、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毕业证书、结婚证、无犯罪记录、纳税记录等需要公证后,在其本国申报使用。第二是涉及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如证据保全公证、继承在中国的不动产等方面的公证需求。

  二是关于公证认证。通常涉及重要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重要事项的涉外公证书需要领事认证。该类认证一般由文书使用国政府或有关机构要求。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对国内涉外公证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机构包括外交部、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认证又分为双认证和单认证。双认证是既有文书出具国认证机构认证,又有文书使用地国驻该国使馆、领馆的认证;只有其中之一的,就是单认证。

  ◆史欣悦:感谢大家的分享,我是做非诉跨境投资的律师,讲一下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公证和认证问题。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主体资格证明。

  获得领事认证步骤较繁琐、耗时较长。外商在我国投资设立企业,一般来说需要获得经领事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的文件根据外国企业所在地的不同,形式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办理耗时很长。我国接受的文件认证方式为领事认证,也叫三级认证。以认证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为例,其需要经过公证员公证、特拉华州州务卿认证及大使馆认证三级认证程序,方可被我国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认可。这三个步骤加在一起,仅机关处理文件的时间就可能多达40个工作日。

  二是其他国家实践及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是《海牙公约》与海牙认证。《海牙公约》中规定了简化版的认证程序,叫做附加证明书/加签(Apostille),也被叫做海牙认证。截至2022年7月,《海牙公约》已有124个国家加入。海牙认证程序更简单,等待时间更短,价格也相对便宜。相比我国目前的认证程序,《海牙公约》国家文件认证费用平均减少70%,办理时间平均减少95%。

  第二是单边认可与双边条约。一般来说,在加拿大、日本、南非、英国和美国,文件都不需要官方认证,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以英国为例,外国公司如果前往英国注册子公司,需要提供认证版章程性文件,此处的认证仅需公司内部人员签字认证文件的真实性。国家间还会签订双边条约,互相免除认证程序。比如法国与巴西就免除了彼此官方文件认证的程序。

  第三是考虑加入公约或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免除。《海牙公约》是当前最为重要且得到最广泛适用的简化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国际公约,在推动国际投资贸易发展和国家间人员自由往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有 3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可以考虑加入《海牙公约》或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免除认证要求。除在国家层面缔结条约或加入公约,在实践中,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外商投资,行政机关也可以考虑试点突破认证,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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