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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最神秘和深奥的一部法律 2018年第6期  作者:

  时  间:2018年11月29日
  地  点:北京市律师协会四层第五会议室
  参会嘉宾:魏士廪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甄庆贵 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戴 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黄 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主 持 人:杜 萌 《北京律师》编委会特邀委员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举行新闻发布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工作计划。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

 
  
  主持人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北京律师》敬请各位嘉宾就律师执业实践中的体验和思考进行交流座谈,是想让律师读者了解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是怎样开展工作的,也想让关心这部法律实施的律师们了解目前这一领域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同年成立专业委员会


  魏士廪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与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是在同一年,至今已有10年,我接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时已经是第四任。北京律师反垄断业务发展很快,这些年来,我们策划和主持了很多活动,包括专题会议、论坛交流,我们每年都会编一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年度报告。本届我们专业委员会有三十几位成员,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属于小众委员会,成员不多。但是从全国律师行业来看,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的规模算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 请介绍一下专业委员会编撰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年度报告。
  魏士廪 从2013年开始,我们每年都会编一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年度报告,每部报告都在三四十万字上下,每次编辑这个报告都有七八个人参与。有时,我们还要与全国律协的几个同事共同编撰,由于出版时间总要跨着春节那段期间,大家挤掉休假的时间做这件事,2018年这部报告预计超过40万字。我们编撰这个报告的目的,一个是作为基础档案资料记录保存下来,另一个是从专业角度,从律师角度根据当时发生的案件作些点评。
  主持人 每年一部这样的报告要编入哪些内容?
  魏士廪 我们把一年内发生的重要案例以及竞争政策与法律的变化都纳入到报告中去。这几年我们一直坚持做下来,很不容易。
  
  主持人 我们这一届专业委员会在工作筹划和部署方面上有哪些新举措?
  魏士廪 与前几届专业委员会不同的工作特点是,我们联合北京、上海、广东、广州市、深圳市五地的律师协会,把这些反垄断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城市都联络到一起,举办五地律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实务论坛,这个论坛会把一年的热点涵盖进去,2018年是由北京律协承办第三届论坛,第四届将是深圳律协承办。在北京举办这个论坛时,我们专业委员会邀请业内大咖就一年中具有争议的话题展开深入讨论,总共有两百多人参加论坛活动,登台演讲的嘉宾就有五十多人,涉及的课题范围比较广,演讲者有律师、执法人员、法官、理论研究人员、经济分析专家以及企业高管等。
  主持人 两周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有关情况及展望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甘霖披露出一组数据,自《反垄断法》实施截至2018年10月底,执法部门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65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5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我们想知道北京律师在办理上述各类案件时,案件数量大致是个什么样的情况?
  魏士廪 反垄断案件分很多类别,但能真正形成律师业务的总量并不大,平均下来就不多了。例如,反垄断执法包括垄断协议的业务,原国家工商总局有很多小案子,罚款额度很小,企业可能不值得请律师了,只有涉案标的额大一点的案子才可能请律师,总体来看,恐怕只有个别专做这类业务的律师才能“吃得饱”。这就要求反垄断专业律师必须提高专业能力。
  甄庆贵 全国有近30万律师,这类诉讼的案件量相对律师总人数而言其实很小,那些案子哪儿够“吃”啊?反垄断诉讼案件也不是很多,每年也就那么几件。
  
  北京律师占据很大地缘优势


  主持人 新入行的律师若想进入这个专业领域,要突破哪些方面才能成为比较在行的律师?
  甄庆贵 得做几个案子。哪个行业的专业门槛都是相似的,更多需要的还是平时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要对反垄断法背后的经济理论有深入了解,包括相关市场界定以及一些经济背景知识。我觉得这个行业门槛不是很高,但要做细了,就得拿出很大精力来研究。我是2013年接了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班,那一届我们编了一本《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实务精解》,北大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那个时候,专业委员会主要还是普及基本的反垄断法知识以及案件操作技能,包括我们专业委员会,有的律师就是看这本书去做业务,去给企业进行咨询的。另外是参加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同时还编了几册操作指引,如技术合同操作指引,那里面也有反垄断的内容。
  主持人 那时候,咱们专业委员会与外地同行有互动吗?
  甄庆贵 那个时候没有,从魏律师2016年当主任开始,他主持与外地同行进行互动交流,从最初的三地交流,后来扩大到五地。
  
  主持人 我们与外地同行交流时,咱们这个专业委员会有哪些长处?
  魏士廪 北京律师占据很大的地缘优势,执法机构、三大部委都在北京,很多案子要申报执法、调查,都得要来北京。另外,业务能力上北京也有优势。反垄断诉讼最早是在北京开始打的,最早的那个案件涉及行政垄断。后来很多诉讼案件陆陆续续地转移到上海、广东。
  戴宾律师代理了第一例原告胜诉的案子,很有影响。黄伟律师在广东代理的360诉腾讯的案子影响也很大。最近这两三年,案件数量又开始往北京转移,尤其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后,判决数额越来越高,对原告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我本人代理的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以及第三人广联达的行政垄断案件也比较有影响力。
  
  甄庆贵 我刚做主任时,专业委员会跟行政执法机构接触不多,不知道人家对律师是个什么态度。为此,我们特地组织专业委员会去与发改委沟通,发现他们对律师行业非常理解,很欢迎律师参与到反垄断执法中。当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许昆林局长还专程来给律协授课,带着五六个处长,还送了一堆书过来。他觉得律师的参与对他们执法顺畅会更有帮助,也可以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他们主动来律协讲课,也是为了减少执法机构执法时人们对执法存在的误解。后来,我们与执法机构沟通比较多,只要出现一些热点,我们都会相互交流。
  魏士廪 我们与执法机构虽然没有固定的联系机制,但现在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律师业务的需要,比如说集中申报逐渐在变化,申报过程中遇到难点怎么办?这个时候,由市律协跟商务部联系,请做具体业务的处长来进行业务培训或法律问题研讨。像反垄断系列指南的草拟与征求意见,这项工作会根据每年进展的情况与他们沟通,邀请他们过来一起讨论或者进行授课培训。第二种方式就是前面提到的,我们与外地同行联手举办论坛,邀请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一起进行业务交流和研讨,这也一种很重要的沟通方式。
  主持人 请黄律师和戴律师分别介绍一下自己经手的案子,主要介绍一下律师在执业实践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及办理案件的一些体验。
  黄 伟 我讲讲3Q大战——奇虎360告腾讯。
  这起案件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反垄断案件,当时我代表的是腾讯。开庭开了两天,双方都请来全球非常有名的经济分析机构介入。此外,两边也都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这些专家证人有的是从行业角度,有的是从经济分析角度,有的是从法律角度出庭论证。法庭总共确定了24个焦点,为了庭审不要耗费太长时间,法庭对发言顺序、阐述时长、发言次数进行了限制。从实体上来说,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主要是如何看待互联网竞争,特别是涉及腾讯公司QQ平台对即时通信软件以及服务市场到底有没有支配地位,对方告的是腾讯公司滥用支配地位,进行“二选一”。
  这个案件在实体上令大家非常感兴趣的是:市场应该怎么界定,“二选一”到底发生在一个什么市场,市场的边界在哪里?腾讯公司在这样的市场里到底有没有支配地位?这是人们对实体最关注的两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二选一”的行为到底有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没有支配地位,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个案件在全球互联网领域是比较有标杆效应的案例。法院认定腾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这样的判决以后,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法务人员和我交流,他们高度认可这一判决,认为法院对互联网的发展和支持是很重要的。但是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有一个时间概念,时间不一样,市场也不尽相同,它是在变化中的。不管怎么样,这个案件在反垄断领域比较有影响力,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运作,包括规范行为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主持人 参加这次庭审对您有什么样的启示?
  黄 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盛杰民教授是反垄断学界的泰斗,作为这个领域里的第一批领路人,他认为反垄断法是最神秘和深奥的一部法律,我非常认同他的看法。3Q大战这个案件,我深深地介入其中,开庭前3个月,别的事情基本都不做了,专门准备应诉。开庭前一个半月,我每天只有五六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其他时间都在会议室进行讨论,整个案件材料将近500万字,我查找了很多国外案例,同时看了两位经济学家的多份报告,以及专家和学者的分析,帮助非常大,我觉得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戴 宾 我想跟各位介绍我代理的两个案子。第一个是我代理的强生案。强生案涉及的是传统行业,不像3Q大战是互联网新兴行业。这个案件的特点是第一次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中引入了专家调研。案件一审是在上海一中院,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由于是首例反垄断纵向案件,当时一审比较重视,很快就在官网发布出来,但是一审法院庭审效果并不是很好,仅以原告缺乏足够的证据就草草判决原告败诉。后来上诉到上海高院,二审法院总结了20个争议焦点,引入了专家证人,我们准备了两个多月,开庭就开了一天半。庭审后的判决书也写了70多页,十几万字,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和体会是,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3条1、第14条2应该怎么把握?
  我记得最高院司法解释草稿出来时,是把第13条、第14条作为严格责任对待的,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等到2012年5月正式文稿出来,最高院司法解释把第13条和第14条分割开了,第13条是严格责任,第14条是一般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个背景下,一审法院于是在正式稿出来后就径行判决原告败诉。
  我们看反垄断法,从立法上来看垄断协议这一条,第13条是横向的,第14条是纵向的,第15条3是豁免。从逻辑自洽的立法框架上来说,既然是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如果说违反了相应法条的行为,应该用第15条来豁免。
  这个案子一审败了,二审赢了。从效果来看,当时我记得在2013、2014年那段时间,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于第13条、第14条,尤其是对RPM(固定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怎么理解的问题都有争议。上海高院借鉴的是美国2007年的丽晶案,适用的是“合理原则”,但是美国各个州对于RPM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
  2016年我在最高院主办的《法律适用》上发表一篇文章。就RPM问题谈了自己的体会。我认为,在未来的修法当中,应该把第13条单独列出来。现在司法上对于第14条的理解与行政执法的角度并不一样。我记得当时的“五茅(五粮液、茅台)案”也是涉及RPM,行政机关径自作出了处罚,没考虑限制竞争的效果,包括后来诸如美赞臣等的奶粉案也是同样,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思路与司法部门不一致,有脱节。这是这个案子给我的体会。
  主持人 这种脱节的现实会给律师在阐述法理时造成什么样的困难?
  戴 宾 我个人认为,第14条就应该是严格责任。当
  然,学界有不同认识,现在司法机关跟我们学界的主流观点比较一致,一定要强调RPM行为确确实实损害了竞争,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认定你的违法行为。而从行政执法角度来说,只要你签订并实施了这个行为,我就认为你形成了垄断。
  主持人 专业委员会与行政部门沟通过这种冲突的情况吗?
  魏士廪 2018年举办的五地论坛上有一个议题,专门讲纵向垄断协议的执法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这是十年来争议最大的问题。这个争议是在几个案件中凸显出来的。在戴律师代理的锐邦诉强生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司法和执法的标准出现了一种分离趋势,初步表现不一致了。后来,广东高院二审对格力经销商纵向垄断协议案,维持了一审裁判结果,原告败诉,该判决进一步确认了法院在RPM上观点的一致性,确立了与执法实务分离的趋势。中间海南省高院终审的裕泰饲料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一审阶段,执法机构败了,二审执法机构又反过来赢了,这个案件最能体现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针对垄断协议的观点的巨大差异。
  
  戴 宾 第二个案子是我今年刚刚办的,这是全国第二起涉及行政垄断的原告胜诉的案子。这个案子有意思在哪儿呢?我的客户告的是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是个地级市,我的客户是一家民企公交公司,它和国企的公交公司在当地有竞争。汕尾曾经只有两家公交公司,双方线路有些重叠,便利用各自的服务展开竞争。
  2016年,汕尾市政府出台相关会议纪要,要把所有公交线路给国企公交公司,把民企公司踢出局。汕尾市交通局拿着这个会议纪要给民企公司发一个通知,把人家的经营线路都停了。案件一审在汕尾中院,败了。二审在广东高院,今年8月拿到终审判决。判决结果是确认汕尾市人民政府程序违法,但是又在判决里解释,说由于这两三年公交线路让第三人经营了,如果再给民企恢复线路,势必会损害汕尾市当地百姓的出行,会造成影响,法院认为如果恢复原状撤销行政行为的话,会损害公共利益,以此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主持人这个案子在行政垄断这类案子中具有典型意义吗?
  戴 宾 我认为比较典型。因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不仅仅是行政垄断的案子,也包括行政垄断在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多法院在确认违法后又不撤销违法行为,恢复不了原状,以所谓的公共利益来给你解释。到目前为止,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概念。我们讲权利,权利当然是有限度的,但是不能说以所谓的没有明确定义的公共利益来损害私人权利,导致私权利不能得到伸张。这一点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什么叫公共利益,怎么界定?这个案子虽然我们赢了,但是赢了一半,既然广东高院二审承认汕尾市人民政府的做法是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以所谓的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违法,但又没有撤销这个违法行为,民企公司这几年的损失谁来赔?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判的有问题,要继续告。我在再审申请里对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作了一个详细的描述。我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就是关乎公共利益的法律,被告的行为首先是行政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事实上,市场竞争秩序本身就是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在行政垄断诉讼中,该条的适用本应极其受限,但本案中,二审法院援引此条进一步肯定了违法的特许独家经营行政许可的效力,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同时也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实质救济。
  魏士廪 在当前这个背景下,戴律师的这个案件是个非常好的案例,凸显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竞争时面临的困难和法律实务上的尴尬。
  
  反垄断实务工作者感到困惑
  主持人从律师执业实践来看,律师希望《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哪些条款能够制定得更严密、细致一些?
  黄 伟 比较迫切的是,应该对《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反垄断定义作出清晰的释明和适用。
  正如魏律师、戴律师刚才谈到的,现在不单纯是第14条垄断协议在适用时到底按照哪个口径来认定。由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对此问题分歧非常大,导致很多大公司存在非常大的困惑。只要有分销体系,大公司在与经销商的互动过程中,到底怎么处理与分销商之间就产品价格的互动以及签订协议成为一个难题。现在企业的法务人员弄不清到底是该听法院的,还是听执法机关的,这是纵向问题。关键是不单是纵向,横向也出了问题。
  横向垄断协议是第13条,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正常来说在全世界的认定口径基本是一样的,对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是不能触碰、都是本身违法的。反垄断法很明确禁止这样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但是现在行政执法和法院也呈现出不同的观点。行政执法始终认为严格依照反垄断法,按照本身违法的原则在处理。但是法院这边至少有两个判决,一个是2013年深圳有害灭虫案,是广东高院审理的,一个是2017年湖北省高院判的年年红砖厂案,这两个终审判决都认定竞争者之间所达成固定价格的横向垄断行为不违法,这一判决口径跟全球对横向垄断协议普遍的观点不一致,也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口径不一致。这两个案例认为即使存在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也不认为当然违法,而要进行合理分析,要按照垄断协议的定义进行二次验证。因此,在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方面,行政执法和司法认定也在激化冲突。
  甄庆贵 以后行政执法没法做了,会造成行政不作为。
  黄 伟 这确实是反垄断实务工作者,不光律师,包括执法官员都十分困惑的问题。
  戴 宾 有一种声音建议把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放到前面去。
  魏士廪 对,别放到第13条里,这样的法理逻辑是混乱的。
  黄 伟 核心是第13条、第14条已经明确列举的行为是否还要放到第13条第2款的垄断协议的定义进行二次印证。一般情况下,第13、14条明确列出的行为,比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协议是违法行为,这是全球范围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结论,而如果在中国,却还要放在垄断协议的定义进行二次验证,这么做是否合适,值得思考。
  戴 宾 我再补充一下,当时我做强生案的时候,跟上海高院的人也交流过,第14条确定的严格责任是2012年正式通过的。反垄断法实施伊始,很多法官没有办理反垄断案件的经验,不得不承认,上海高院的审判长做了大量的功课,当时也查阅了大量的美国、欧盟的判决。我们国家不讲根本违法,只讲禁止性规范。从反垄断法立法原意上来讲,第13条、第14条垄断协议列举的几项就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这么做。如果要这么做,就是垄断行为。你要这么做,唯一能抗辩的,就是拿第15条里列出的情形作为豁免理由,否则,这在立法结构和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我个人认为,第15条形同虚设。要不然这次修法就明确听司法的。刚才黄律师说第13条第2款,包括第14条,执法和司法互相之间谁也不服谁,在我个人看来,行政执法的视野还是比较宽阔的,他们跟国外交流沟通得比较多,而司法相对来讲比较保守一些。
  
  甄庆贵 司法还是遵循在先判例的原则,另辟蹊径确实也存在问题。从国际大趋势来讲,行政裁定需要经过司法审查。怎么样让法院改变现有的执法尺度,使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确实是一个问题。
  戴 宾 最高院法官一直是这个思路,我们之前跟他们探讨,没有达成一致。
  甄庆贵 律师还得多参与司法解释工作,总得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或许某一天就转变过来了。现阶段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转变比较难。现在修订《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院也会征求律师意见,这是一个渠道,我们把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在这方面,理论界比律师的影响可能会更大,往往能够左右司法的固有观念。
  主持人 最后大家能否从律师执业角度提供一些有益建议。
  魏士廪 现在适用的都是同一个法律,但最后的结果基本上是完全相反的,这种趋势对于整个市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最终要落实到企业身上,企业不知道是按行政执法的标准去做还是按法院的标准去做。如果只按法院标准去做,行政执法到时候该罚的还是罚;要是按行政执法的标准去做,司法又是另一种观点。这种标准上的不一致,导致市场竞争参与者不知道如何是好,也会给律师从业者带来很大的影响。
  企业在做反垄断合规的时候不知道按哪个标准合规更安全。若考虑到法律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企业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法院的标准去合规,容易被行政执法调查,这种不一致或者规则的不明确,会给市场经营主体带来很多麻烦,这种巨大的分歧在未来的司法解释当中希望能得到解决,尽可能一致。
  另外,反垄断法里讲得很清楚,比如价格上的合谋,这就是典型的核心垄断行为,没有必要再去以审查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判断价格合谋是垄断协议,有些部门在实务当中偏离反垄断法太大,已经远离立法本意了。
  黄 伟 确实,《反垄断法》生效10年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都到了关键时刻。反垄断法是一部具有国际共通语言的法律,法律适用的理念、原则要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和立法的初心。否则在这个关键时期,执法与司法的矛盾和冲突会影响整个反垄断业界的生态,最终会影响到反垄断法的权威和适用。
  戴 宾 刚才魏律师和黄律师说的都很好,我说两点比较具体的。
  一是司法提级在最高院内部也有分歧,行政垄断案件由行政庭来做,知识产权庭认为垄断案件应该归知识产权庭审理。部门事权不明确,对下一步审理行政垄断诉讼会带来一些影响;此外,关于什么是行政垄断,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也没有,我想提的第二个建议是,就行政执法而言,现在机构合并了,“三驾马车”变为一个牌子一套人马了,但编制有限,就这么点人马,面临这么多事情,现在很多案件都堆压着,从办案的角度,建议中央事权能不能部分下放,下放到省一级,给下面一些权力。
  甄庆贵 从申报的角度看,国企并购并没有进入反垄断法申报范围,而外企和民企都在这个范围内,这恐怕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目前的并购申报标准在互联网领域是一个问题,20亿+4亿标准,不一定适用互联网领域的并购,互联网领域并购,如滴滴并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涉及反垄断问题。下一步互联网领域并购标准恐怕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魏士廪 我补充一点,反垄断法最有特色的一章是第五章行政垄断,国务院在2016年34号文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结合中国特色提出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制度设计。近两三年,国家发改委牵头,十几个部委一起在做公平性审查,这样就使得以后所有行政行为只要出台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政策,都必须进入公平性审查环节,这对整个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有重大影响,事实上增加了一块新的律师业务,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很大好处,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我代理的斯维尔诉江西省住建厅和造价局公平竞争审查诉讼第一案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推动公平性审查制度,让司法介入到公平竞争审查,立体化地推进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司法制度的建设,使得这个市场更有利于自由、公平和公正地展开竞争,这也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事情。未来的反垄断法修法应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中。
  主持人 今天,各位嘉宾在座谈会上坦率地交流了专业体验和经历,把个人的感受、思考和分析介绍给大家分享,相信今天的座谈内容会对关注反垄断法的律师同行们有所启示。
  非常感谢各位嘉宾,今天的座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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