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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告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9时55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协会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第二项“申报应提交的材料”中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第7项,各律师事务所仅需提交列表(模板见附件),并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提交列表电子版。就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进行随机抽查,申报人在接到抽查通知后两日内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具体报名地点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楼一层第一会议室、第三会议室。车辆可进入法院,进门须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周六、日只开西门。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诉讼案件统计表.xls
附件2、非诉业务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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