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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 12月 29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4时30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 12月 29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支出范围
  (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
  (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
  (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
  (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
  (七)固定资产经费支出;
  (八)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条  会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  会费支出审批流程
  (一)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可采用比选方式自行采购(相关工作本会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实施),或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可直接签订经济合同。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招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工作本会应当委托专业公司实施。监事会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提出工作方案,并按照本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第四条  借款流程和审批
  (一)可以履行借款程序办理财务支出的事项包括:
  1.本会举办或参加会议、培训; 
  2.编印业务资料;
  3.支付劳务费;
  4.支付委托业务费;
  5.公务接待;
  6.因公出差出访;
  7.购置业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业务书籍、消耗用品等;
  8.其他需要借款事项。
  非本会公务活动不得借款。
  (二)借款时应填写“支票(现金)借款单”,写清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事项、借款金额等,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借款单和随附材料需分类、均匀整齐粘贴好。
  (三)借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借款审批流程:
  1.经办人填写借款单;
  2.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4.副秘书长审批签字;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付款。

  (四)借款使用后,应在业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支出凭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程序的,财务部门不再办理借款部门的后续借支。
第五条  报销流程和审批
  (一)凡5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填写支出凭单:
  1.已取得支出原始凭证的;
  2.业务已实际发生,有准确的金额且不需借款的。
  (二)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写清日期、报销事项、报销金额等,后附正规发票,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支出凭单、票据和随附材料需分别统计分类金额、均匀整齐粘贴好。
  (三)正规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财政部门专用票据。票据内容须填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单位(或付款人)”栏须填写“北京市律师协会”,同时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项目”栏应写明具体的物品名称或服务事项、数量、单价等;
  3.“日期”栏不得留空;
  4.票面金额大小写一致;
  5.票面加盖“发票(税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票面完整、无破损,字体清晰、无涂改;
  7.报销前经办人需验证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各部门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单据来源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人员应退回并要求其补正。
  (四)领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报销审批流程:

  1.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
  2.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财务部门审核,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符合预算,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副秘书长审批签字;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审批手续齐全、相关材料完备的,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日常结算方式包括:公务卡、支票和汇款三种。本会的各项会费支出,应首先选择支票或汇款等转账结算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支出事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以规避审批为目的,将同一事项进行拆分。
  (三)借款人、报销人或经手人取得财务部门签发的支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若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挂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支出的具体规定
  (一)举办会议按照本会关于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举办前,应由经办人事先填报会议(活动)申请预审表,办理经费申请手续。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会议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举办培训按照本会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培训举办前,应由经办人事先填报培训(活动)申请预审表,办理经费申请手续。培训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培训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三)公务出差按照本会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由经办人事先填报出差人员审批单,办理经费申请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和就餐发票等凭证。
  (四)组织出访、出国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以市外事部门及市司法局批准文件为准,按本会相关规定的标准办理,报秘书长审批。
  (五)严格控制接待支出。确需接待的,按照本会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本会统一进行配备和更新。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七)多个部门合办的业务活动,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副会长审批,费用由相应部门分摊。 
  (八)未经本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承诺向外给付捐款、赞助费用等支出。
第八条   附则
  (一)财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本会的财务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为单位管财理财,当好参谋助手;
  3.增强服务观念,以诚待人、以礼待人;
  4.加强安全和保密意识,保证资金资产和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二)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四)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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