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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3B大战法律观察及互联网竞争环境规范”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9日 11时54分  作者: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图为参会人员合影

  2012年10月31日下午,市律协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三层第二会议室举办了“3B大战法律观察及互联网竞争环境规范”研讨会。会议由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协电信与邮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际红主持,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寿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公共事业部主管李慧颖、原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40余名委员参会。会上,各位嘉宾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让参会的律师们受益匪浅,同时为律师们展开新的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开拓了思路。
  (一)3B大战背景
  2012年8月15日,奇虎360公司推出综合搜索引擎,域名是so.360.cn,现在360正式启用的域名是so.com。
  综合搜索是奇虎360将360搜索、百度搜索、谷歌搜索页面集成为一个页面,可以实现不同搜索引擎间快速切换。
  2012年8月21日,奇虎360将其安全浏览器地址栏、搜索栏和主页搜索框的缺省网页搜索由谷歌改为自身的综合搜索。依托浏览器的引导,360搜索一经推出,就迅速超过谷歌和搜狗,成为第二大搜索引擎,流量份额迅速提升,并直接导致百度流量下降,谷歌流量份额下降近半。
  2012年8月28日,百度采取“强制转跳”措施屏蔽360,同时360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将网址导航里面百度产品全部撤掉,其中新闻搜索由百度替换为360自家的搜索,MP3由百度替换为搜狗。
  2012年8月31日,多地百度代理商要求员工卸载360软件,双方互相指责不遵守Robots协议。近日还有报告说,360推出一项新计划,在360安全浏览器中新增“拇指”按钮,当网民浏览网页时,只要点击这个按钮,就可将网站域名提交给360搜索,增加该网站在搜索引擎上的用户评级,这也是360新的尝试,网民反映质量好的网站排在前面。
  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工信部介入这场纠纷的调查和协调,并要求相关各方不得停止或中断用户服务。互联网协会主持会议,行业专家召开研讨会,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使争议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目前正在制定《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通过规范,使得搜索引擎行业得到健康发展。(注:中国互联网协会1日在京举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签约仪式,百度、即刻搜索、奇虎360等12家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签署公约,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关于Robots协议
  Robots协议起源于1994年之前,是互联网从业人员在公开邮件组里讨论的,1994年荷兰工程师Martin Koster根据Robots开发者和网络服务器所有人之间邮件沟通达到的共识,编撰为名为《Robots排除标准》的文章,Robots排他性标准被首次提出。
  1997年Martin起草了《网页Robot控制方法》,并试图向IETF提交,未获采纳。他向国际电信联盟、W3C提交了,也没有被通过。欧美专家担心,由于Robots协议包含排斥性条款,搜索引擎网站可能会利用协议条款迫使热门网站与其签署排他性协议,这样可能对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传播造成影响,所以至今没有一个组织把Robots协议作为一个行业标准来采用。
  2008年6月,雅虎、谷歌和MSN共同宣布采纳该标准,这是在业界Robots排除标准协议首次被提出。2008年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开始对Robots协议的商业化进行商业研究,各种Robots协议的标准开始产生。
  (三)强制跳转
  所谓强制跳转,简单地说在百度与360发生搜索引擎之争之后,如果用户通过360搜索访问百度知道的某个内容,点击搜索条,百度识别如果是来自360的网站,就强制转跳到初始页面,如果用户继续浏览,就必须再用百度的搜索引擎重新搜索。
  (四)Robots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Robots协议的由来来看,主流观点认为Robots协议不是行业规范,只是行业内若干技术人员或者若干企业的一种协议,并未达到广泛认可的程度。其实Robots协议最早的应用主要是为了限制流量,防止搜索引擎把一些没有价值的信息搜索到,从目前来看,主流观点认为它不是行业标准,而且也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
  但是可能在将来的诉讼或者在其他的一些纠纷中,有时法院会做一些事实情节的考虑,同时也会涉及到反垄断、不正当竞争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隐私保护的问题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首先会议讨论了Robots协议是不是著作权法项下的技术保护措施。新的著作权法草案中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或限制他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网站传播,采用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另一方面就网站本身来说,如果要对内容进行保护的,应该是有效的措施。从这个规定能看出来,如果Robots协议是技术保护措施,首先就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通过技术上能够阻挡其他人正常的访问。其次,如果Robots协议是技术保护措施,应具有可识别性,人们应该能够认识到这种技术保护措施。如果事实上只有Robots协议,则相当于不设防。有关Robots协议不可能是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虽然其前提是版权的,但不可能是技术保护措施。
  从以上两点考虑,Robots协议既不是行业规范,也不是大家都具备的技能,所以它也不是一个技术保护措施,可能只能是一些特定的互联网厂商从自己企业的角度考虑,所规定的一个协议。
  (五)Robots协议在互联网领域如何适用
  Robots协议虽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它可能是一个事实事实上已经慢慢地形成的标准,实际上,无论是为了保护信息的安全,还是维护网络的秩序,它都是作为一个公共的保护措施被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应用着。
  与会专家认为,信息自由、充分地流动,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石,如果信息不能充分沟通,可能涉及到另一方面的权利,包括新闻权、知悉权等,这是法律保护的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甚至宪法上更重要的权力,与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在版权法立法的时候,立法者也考虑到如果过分强调版权的问题,就会制约互联网的发展,在目前中国这样的社会情况下,版权再无限扩大,没有一个知悉权这种更重要权利的保护,那是十分可怕的,要有版权和大众知悉、使用这种信息的权利平衡,不仅是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平衡,而是知悉权和版权的平衡,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
  有的专家认为,在目前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互联网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企业间还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Robots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很好的东西,但是绝对不能滥用Robots协议。如果把它当成一个竞争攻略,为自己建一个竞争壁垒,如果以后我们每个网站都要先定义一下,哪几个网站能让它抓取,哪些能让他看,那互联网基本的信息自由那就完全变味了,整个产业的竞争秩序和基本的运营秩序就破坏掉了。因此,所有的互联网公司最基本的底线就是要维护互联网精神:开放、自由、共享。互联网精神真的很重要,如果互联网公司都没有互联网精神,互联网在中国仅仅是一个工具,这不是我们期望看到的。
  (六)我国互联网应对Robots协议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对于Robots协议都已经很清楚了,它只是一个协议,上升不到法律保护的层面的权利。但是目前所有网站如果指望用Robots协议来保护他的隐私或安全,目前看来是不现实的。目前既不能无限扩大它的功能,但也不能说一点都不加以限制。如果我们的网站都用Robots协议的这种方式来限制搜索引擎抓取,那就体现不了互联网的精神,信息怎么能互通呢?所以对Robots协议的看法是,需要从行业的角度,怎样合理地去限制,但是不可过于扩大。
  我们现在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特点就是海量信息,海量信息离不开搜索引擎,如果没有搜索引擎的帮助,我们面对海量信息其实是无从下手的,所以搜索引擎是信息社会的一个基础设施。既然它具有基础设施这样一个属性,可能对它要有一个更高的要求,它承担着信息的筛选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它的筛选和执行的功能关系到大众获得信息的这样一个公开、自由的权力。谷歌公司在成立之初有一个信条,叫“从不做恶”。就用户来讲,我们希望在这个社会里我们能有选择,当某一天在某个行业在某一个领域我们发现没有选择的时候,可能作为用户,我们的苦日子就来了,所以作为用户,希望这个行业保持竞争,我们也保持我们的选择。作为律师而言,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保持互联网良性竞争的环境。
  (七)搜索引擎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公司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就是无论从产业发展还是从竞争法角度来看,不管什么样的行为都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更不能损害用户的利益,比如这次3B大战中强制跳转问题。如果通过360的搜索,用户需要二次点击才能够搜索需要的内容,对用户的感知体验会有损害的。互联网为什么发展这么好,就是创新,当然也要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方面与其说它是个知识产权的问题,将来可能更多的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考虑更为合适,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八)反垄断法是否应当在中国互联网领域积极适用
  有关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有专家讲到不希望有反垄断,但是因为这个行业的特征,很容易形成垄断,因为在前面一次3Q大战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关于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相关市场的认定,市场优势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认定,这些跟传统行业都有很多不同。
  在互联网行业,越是一家独大或者一两家独大的领域,越是应该鼓励竞争。这个恐怕我们不论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制定政策的时候,也应该有所倾斜,要鼓励竞争。否则某个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性越强,越容易导致乱象丛生,因为它是一家独大,所以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行业还是积极适用。这也符合互联网精神,把开放、自由、共享、创新这种精神带给我们每个行业每个人以及这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让更多的人获得交际的力量,怎么样把这个力量带给大家,这是互联网革命的本质。“3B”大战是个微不足道的事情,但是这个事情很严重,反映出来互联网公司价值观的缺失,互联网企业要先有基本的互联网精神,然后再去考虑法律的问题。
  (九)中国的搜索引擎行业的法律规范与行业规范
  关于搜索引擎的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这方面的法律还是很多的,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互联网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涉及到各个方面,刑事的、民事的、行政法。
  但是从这些年来看,如果谈及搜索引擎的法律,大家感觉到为什么中国的百度发展这么好,这可能和在司法和立法中给了一个宽松的保护有关,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个保护。不管是音乐还是其他的方面,这几年司法保护上一直是有考虑,至少从产业发展角度是有考虑的。现在大家可能讨论很多的是关于网页快照的问题,网页快照到底是不是涉及到著作权,也涉及这个问题。网页快照从理论上来看、从司法判定来看,目前其被认为是一种缓存的技术方式。判定缓存也是某种原则,当然里面没有人工的干预,是自动生成的结构。所以,快照并不构成复制的行为。
  总之,现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乱象的根源还在于规则不严谨。只有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够认识到它的规律性,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从“3B”大战可以看到,跟“3Q”相比,大家其实都比较克制,也都认识到,如果政府干预的不好,可能反而会造成更差的效果。但另外一点,互联网还是在创新,创新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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