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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 北京律师参政议政剪影】王俊峰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2022年第2期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地位和角色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同时,新领域、新业态、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高水平的司法力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俊峰律师认为,在现有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基础上,有条件也有必要在国家层面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有利于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国际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领域的主导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王俊峰建议,将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归口管理的独立设置的副部级中央国家机关,其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按其要求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

  在受案范围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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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级职能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仍应以审理二审案件为主,兼顾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

  在案件管辖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应主要管辖四类案件:(一)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二)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三)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及复杂疑难不正当竞争案件;(四)其他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一般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可由各地高级法院二审,由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判监督;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则可按照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来确定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的管辖法院。

  王俊峰表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从“法庭”到“法院”的重大变革和跨越,在此背景下,立足职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保持适度前瞻性,科学核定政法人员编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议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后,秉持“编随事走”的基本原则,科学调配,填补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缺口、解决人案矛盾;常态化面向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代理师、有关专家学者等专业群体公开招录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才;常态化面向地方法院遴选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才。与此同时,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职业保障机制,确保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稳定。

  此外,王俊峰还就“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从严监督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全面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新型检律关系已经成为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齐抓齐推的重点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事关律师职责作用发挥,也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检察机关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期待检察机关全面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举措的实施,同时发挥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充分畅通律师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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