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业务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回顾十年来我们朝阳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尝到的艰辛,感到了律师责任的重大,当我们得来不易的取证被法庭予以认定时,当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用时,当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及其亲属热泪盈眶地握住律师的手时……对我们都是极大的慰藉。我们为自己的工作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了一点一滴的努力而感到一种满足。
近年来,律师体制改革工作加快了步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律师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如何摆正二者关系,需要我们回答;再如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备,刑事诉讼受行政干预的现象仍未杜绝,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等。因此在一些律师中产生不愿承办刑事案件,或认为承办刑事案件无用武之地的思想。特别是当律师为辩护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辩护意见,却不知为什么不被法庭采纳时,更容易产生上述想法,面对这种律师力所不及的问题,我们常常自问,也常常在一起探讨:是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就真的很被动、作用不大吗?联系朝阳建所十年间承办的2500余件刑事案件,我们得到这样的认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不是绝对被动的,而是可以有所作为、大有作为的,律师的作用发挥得大还是小,和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是成正比的,我们不该为一些一时的现象所左右,我们仍然应该充满信心,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谈些体会。
一、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应具有捍卫法律尊严的责任感、使命感,敢于坚持正确意见,主动地发挥作用。
大凡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常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概括,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由于社会关注,影响面大,公安、检察机关更是加倍重视。作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的律师,需要在公安、检察机关工作的基础上,找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和理由,向法庭表述,以使法庭判决结果更合法、更公正。
1988年7月,我所六位律师接受了一起重大盗窃案四名被告的委托,出庭辩护。该案案发时间是1985年6月9日,犯罪分子用雷管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指挥学院财务室内的保险柜炸开后,盗走现金二万三千五百余元,支票六十四张以及全部财务图章。案发当天,公安部、总政、军委炮兵保卫部以及河北省、地刑侦部门即赶赴现场,经过勘验,现场已打扫过,除留有几枚足迹外,别无所获。丢失的所有物品也下落不明。此案被列为1985年的全军特大案件和全国重大案件之一。但经过近三年的侦破后,在未掌握任何犯罪直接证据、所有丢失物无一在案,被告人口供多次反复的情况下,张家口市宣化区和炮兵指挥学院、军地有关部门将四名嫌疑人作为被告提起公诉。我所六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开庭前十几天里,前往宣化和石家庄市查阅了近一米高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分赴上海和福建两地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细致、认真的集体讨论后,我们拿出了为四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详细辩护意见。
据我们的调查了解,这起重大盗窃案受到了行政干预,由于没有直接的定罪证据,又要破案定罪,四名被告人都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口供”也是这样取得的,这确使我们的辩护工作非常被动。我们既要从案卷材料和调查取证中发现疑点,将我们掌握的与起诉书中所列材料针锋相对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反驳起诉书中有背景的犯罪指控,还要对已丧失自由的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能够消除戒心和疑虑,相信律师和法律的公正,如实陈述,我们深感自己工作的份量。
开庭历时三天,我所六位律师指出了该案事实不清的问题、有罪证据不能成立的问题和无罪证据令人可信等问题,自始至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着律师的职责,有理有据地表述我们的辩护意见。当公诉人使用许多带有讽刺、侮辱性的语言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时,我们保持了极大的克制,没有讲一句有失北京律师身份的话,受到几百名旁听者的好评。但最后我们看到的判决书却是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当时我们除了气愤和震惊外,更多的是想到律师的责任,必须站出来,排除干扰和压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认为我们已经尽了很大努力,为被告人的无罪表述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就可以交差了。因此在接到判决后,我们专门组织了讨论,写出了上万字的情况反映,派出两位律师先后四次前往河北省高院反映情况,并将“情况反映”分别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1989年此案在中央领导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领导的直接过问下,已由最高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今天,在总结承办的这一案件时,我们深刻地意识到,既然法律已经赋予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我们律师就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即使遇到十分复杂,工作被动的情况,也不应失去信心。为了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尽管有曲折,我们也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来适应在复杂不利环境中工作的特点,不断锻炼自己,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心理素质。
二、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应当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于细微之处见精神。
一九八七年我所律师承接了一起贪污案的辩护,检案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陈××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与广东省两个公司做了两笔买卖,从中共贪污公款八千九百元,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发现该案有重大疑点,被告声称该款项有全部票据可证明是公司开展业务中的合理花销,这些票据在检察院搜查时,已全部取走。律师阅卷没有见到这批票据,便向法院审判员询问,他们说根本没见这部分材料。带着疑问,律师又到检察院了解,检察院工作人员也说从未见过这些票据。律师查找的工作并未到此为止,为了澄清事实,我们把查找这批票据的任务主动承担了起来。为此,律师两下广东,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就地进行调查,先后调查走访了数家有关单位,有些单位对律师的调查不理解,不配合,但律师没有畏缩,而是凭着一颗赤诚的心,想尽办法打开了局面,硬是从上万份票据中,查到了被告人几年前留下的绝大部分原始票据,作为无罪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庭在核实后,全部予以认定,将此案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最后撤销了案件。此案被告人在被押二十一个月后获释了,他和全家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讲述了他们的感激之情,他们通过切身体会了解认识了律师,在他们送给律师的锦旗上写着“辨真伪,明察秋毫;扭乾坤,光明正大”。
又如:一九八七年九月,我所律师担任了一名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案由是盗窃,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李×,现年十六岁,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二日和五月十四日三次参与盗窃活动,共窃得各种牌号自行车四辆,价值近千元,已构成盗窃罪。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时,针对被告是未成年人的特定前提,认真核对了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发现被告人自己讲是出生于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四日,与案卷记载的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有着三天的误差,对于这三天的误差,律师十分重视,因为其中存在着一个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大问题。问题出在哪儿呢?距开庭已时间不多了,承办律师为调查取证再次会见了被告人及其亲属,均肯定李×生日是五月十四日,但到派出所核实,结果仍是五月十一日,调查毫无进展。此时这位律师没有失去信心,他又一次找到被告人亲属进行调查,谈话中,律师意外地得知这个家庭目前的住址并不是被告人的出生地,他们是从崇文区某街道搬到这里的。律师马不停蹄地赶赴崇文区被告人出生地所属的派出所,查阅户籍底卡,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是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四日,之所以出现“五月十一日”的问题,是户口迁移时,新址派出所笔误所至。问题终于解决了,离开庭仅剩下一天了,承办律师顾不得连日的劳乏,赶往法院向审判员提供了被告的出生时间证明和如下意见:被告人李X生于九七一年五月十四日,参与第一次、第二次盗窃自行车时尚不满十六周岁;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实足年龄的计算应从生日的次日零时起,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晚八时参与盗窃自行车时,也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将情况核实后,通知了检察院,检察院经核实后,撤回了起诉,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了被告人。事后,被告亲属给这位律师送来了书写着“沥胆护法”的锦旗。
常听到初办刑事辩护案件的人埋怨没有大案要案办,认为办大案要案才可以显示出律师的功力,看来这是一种偏见。我们从办案实践中体会到,办大案要案固然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准,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同样检验着律师素质和真正水平。在办案实践中,大量的是普通刑事案件,虽然不具备大案要案的影响,但只要律师能够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去工作,也能够发现问题,在一般的、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发挥出律师的真正作用。这类案件是我们为树立律师护法使者形象施展才能的广阔天地。总之,只有在办理各种不同性质类型、难易程度的案件时,都能以同样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对待,才能取得辩护工作的更大成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