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经济犯罪数量逐年上升,人犯作案手段多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已引起了各所及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为了总结近年来该项工作的经验,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质量,从八九年八月份开始,我们从十五个律师事务所抽调了八八年以来的贪污案卷41件,诈骗案卷23件,行贿受贿案卷13件,投机倒把案卷19件,走私和其他经济犯罪案卷21件,共计117件进行了检查,现将抽查情况分辩护工作情况及七项规程执行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辩护工作情况:
(一)概况:
从抽查案卷看,各律师事务所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是重视的,广大律师尽职尽责,在辩护中较好地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程序正确,工作认真,辩护词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可靠,法律依据正确,提出的要求合法,论辩性强,辩护质量高的有10件,占9%;辩护质量较高——即辩护词有事实遵循,有法律依据,提出的要求也合法的有86件,占73.5%;辩护质量一般的有17件,占14.5%,这类情况从卷中看不出律师的水平,尽管程序都走了一遍。经统计在117件中有56个案件,法院不同程度的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有的还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存在问题的有4件,占3%,主要是在辩护词中存在错、漏辩等毛病。
(二)辩护质量高的共同特点
通过查卷,特别是研究了一些成功的案例,我们认为其共同特点是:
1、严格区划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党的开放、搞活方针的继续实施,在目前的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中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经济矛盾、经济纠纷直至经济犯罪屡有发生。因此,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辩护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例如谭淮远诈编一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谭淮远(龙光公司经理)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经理毕开明签订代购42辆美国福特牌卧车的协议,后又编造虚假事实,骗得河南对外经委货款计365万元,构成了诈骗罪。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走访了工商行政部门和有关证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查明了事实真相,研究了有关法律政策,使分析研究问题既有了依据,又有了准绳。在法庭辩护发言中,律师强调指出,龙光公司经营范围毕开明是清楚的,龙光公司与河南分公司签订的是代购协议,代购本身就说明自己没有货源。在营业范围上,被告人并没有隐瞒,并且在签订协议前被告人即向毕开明出示过营业执照,显然不属欺骗。从法律上来看,诈骗罪是以欺骗为手段,以谋取钱财为目的的犯罪,本案被告并没有欺骗对方,庭审也证明,被告人四处寻找货源的情况毕开明也是知道的。从后果上来看,被告本人和龙光公司并未取得任何财物,也没有想骗取对方的财物。因此,被告人谭淮远没有触犯刑法,构不成诈骗罪。
经过律师摆事实、析法律、讲道理,一审决定将此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一个月后,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再次开庭,律师又进行了辩护。法院也认为,起诉书指控谭淮远犯有诈骗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谭淮远无罪释放。检察院虽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此案检察院起诉定罪不准,问题在哪里?律师辩护成功,原因在哪里?法院做无罪判决,根据又在哪里?我们认为检察院失于一般合同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划清,而律师恰好相反,一开始就抓住罪与非罪的要害,有根有据、依法把被告人谭淮远解脱了出来。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是第一位的。当然,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律师的职责范围,在辩护实践中,当律师认为起诉书所控罪名有错误时,我们只发表“不构成此罪”的意见,而是否构成其他罪名,律师不去表态。
2、认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辩护工作中,经济犯罪的辩护工作比其他刑事案件复杂,处在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犯罪工作尤为复杂。案情本身千奇百怪;有法律但不健全,法律的制定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在实施中且有干扰。因此,辩护好一个案件十分不易。
大量成功的辩护案例表明,律师要想搞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在事实、证据上狠下功夫,在政策法律上认真钻研,做到辩护中的举证充分确实,论证的观点有法可依,才能达到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阿木提·达吾提投机倒把案的辩护就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阿木提·达吾提于1987年1月以来,在北京市东单、甘家口等地从他人手中套购兑换券11.7万余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而且和另外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在庭审辩护中提出:
(1)在侦查、预审阶段,侦查机关有违法现象,被告人是一个不通晓汉语的维吾尔族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从他被收审起,公安机关讯问时就应该有翻译。但是在长达半年的侦查阶段,有记录可查的十六次询问中都没有翻译参加,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又影响了讯问质量,还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对讯问、预审记录提出质疑,这些记录是否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投机倒把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各种材料,被告人购买兑换券,证据能证实的有他二月份在甘家口饭馆内从别人手中购买的7000元一次。起诉书指控他在东单等地购买兑换券没有根据。另外,被告人为什么来北京,共换过、买过几次兑换券,比价是多少,都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证明。
(3)被告人与其他三名罪犯不是共同犯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他们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作为一案起诉是不恰当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在辩护发言中建议法院驳回起诉。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此案被退回检察院。
3、尽职尽责,就要有认真的作风,做过细的工作。
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认真”,对律师特别重要,它既能反映律师政治业务素质,更能体现律师优良的办案作风。
如袁重华贪污一案。被告人袁重华原是钢铁研究院科技人员,他利用业余时间研究磁场与生命科学,取得很大成绩,因此某工厂请他研究生产磁疗保健用品。双方协议规定,研制磁疗产品的费用,委托方一次付清,不过问此经费使用情况。因为袁的研究工作在业余时间进行,为了工作方便,他用该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放置家中,检察院以被告购买物品放在家中是贪污科研经费为由起诉到法院。律师接案后,认真的阅卷调查、分析,终于从起诉书认定的贪污“科研经费”一词上发现了问题。围绕着是不是“科研经费”,律师提出,首先,这笔款在工厂时是公共财物,通过签订协议,某工厂已将研究生产磁疗保健用品的经费付给袁重华作酬金,双方既不违反政策又不违反法律;其次袁重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研究,从酬金中而不是从科研经费中拿出部分来购买研究用的仪器设备放置家中,是袁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袁重华个人财物个人使用、个人存放完全合法,不是贪污公共财物。在律师的努力下,此案经二审最终判决袁重华无罪。
再如某矿产公司(集体企业),1984年按承运协议规定,所得利润除去应上交额及税款外,把余额做为奖金发放。1985年,检察院以该企业偷漏奖金税6.79万元已构成犯罪提起公诉。律师受理此案后,认真核对了有关事实,查阅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奖金发放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现检察院忽略了“溯及力”的时间。因为集体企业缴纳奖金税的规定是1985年发布的,并规定从1985年度起实施,而被告的奖金是1984年发的。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不适用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所以,不存在偷漏税的问题。“84”“85”一年之差,由于律师过细的工作,认真的研究,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该矿产公司不构成偷漏税罪。
以上是我们经过查卷,认为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查卷还发现不少律师为了搞清一个问题,划清一个界限,办好一个案件,进行多次的调查取证,三番五次的研究讨论,夜以继日的庭前准备,都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三)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有一定的难度,要求不仅要熟悉经济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要用辨证的观点,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分析案情,否则,就会出现问题,甚至错误。在抽查中,我们发现辩护中的主要问题有强辩、错辩、漏辩、辩护观点前后矛盾等。
1、强辩。
在办案中,有的律师为了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忽视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强辩,如一无业人员朱伟(非司机)先以2500元和4500元买进130汽车两辆,后在半年的时间里,经过整修以18500元和13000元的高价先后卖出,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确实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律师在辩护中则以被告人没有投机倒把的主观故意,买汽车是为个人使用为由做无罪辩护,明显的强词夺理。
2、错辩。
如,被告人葛泉鑫系糖业烟酒公司批发部综合商店营业部经理,其违反工商行政法规与无业人员一起利用商店的帐号、资金,共同倒卖大量香烟,获利7000多元,已构成了投机倒把罪,律师在辩护中却称被告人没有投机倒把的故意,他的动机只是为了给本单位创利润,想以此显示工作成绩,经营有方,这种辩护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3、漏辩。
被告人刘凤琴倒卖假酒,从中牟利18000元,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以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被告人犯罪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律师在二审辩护发言中没有提出,犯了漏辩的错误。
4、辩护观点自相矛盾。
朱×盗窃案,律师在辩护词中,首先提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盗窃罪,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在辩护结论中却提出,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到底被告人有罪无罪,辩护发言前后矛盾。
另外,有的律师不注意辩护词的逻辑性,认为把话说到了,把意思讲明就行了、他们的辩护词逻辑性不强,或观点不明确,或重点不突出,或抓不住关键,再加上缺乏语言表达技巧,因此,引不起他人的重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七项规程执行情况
律师制度建立以来,我们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辩护工作基本上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在此基础上,我们于1988年2月编发了《律师工作规程汇编》,即“七项规程”,已发至全体律师手中。
“七项规程”执行的如何?从117本案件卷中看,大部分是好的,内容齐全、装订整齐,特别是通州律师事务所的卷更好,宣武、崇文律师事务所也不错。但是,按规程衡量,存在问题也是严重的。对照“立卷归档办法”检查,在这117本案件卷中,收案表缺26份,委托书缺1份,起诉书缺6份,阅卷笔录缺5份,会见被告记录缺10份,集体讨论记录缺53份,庭审记录缺33份,辩护词缺5份,办案小结缺105份,这些数字足以说明案卷归档中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辩护质量。
三、今后的意见:
针对查卷的情况,为了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我们认为以下三个问题今后应引起律师的注意,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对每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质量做出硬性的规定。每位律师必须把它作为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去完成。
1、一定要坚持集体讨论案件的制度。
从检查中我们发现,凡是辩护成功的或比较成功的案件,都是经过集体讨论的;凡是错辩、漏辩、强辩的案件,多数未通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案件是律师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好办法,好机会,它能起到集思广义、共同把关的作用。各事务所都应发扬这一好传统,一定要坚持这一制度。
2、狠抓律师素质的提高。
作为一个好律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在办案中,辩护质量的高低,辩护效果的好差,都取决于辩护人的素质,为了提高办案能力,平时就必须重视法律、政策的熟悉与理解,逻辑思维能力的增强,应变水平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在辩护的自由王国里畅游无阻。
3、严格办案制度,落实七项规程。
对落实七项规程,各律师事务所要有明确的规定,从一接案就严格起来,否则不予分案或不予归档,不计算工作量和办案酬金,直至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通过查卷,我们深深感到搞好经济案件的辩护工作大有工作可做,大有潜力可挖,希望在今后的辩护工作中,共同总结、共同提高,把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开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