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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二审的特点及辩护 1997年第4期  作者:经济律师事务所 刘远景

  刑诉法修正案对审判程序做了较大的增改。为了对修改后的二审程序有个基本的了解,加强二审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现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二审程序的特点及成因
  我国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是对审判程序的修改。特别是一审程序。其中心指导思想是改变检、法职权划分不清,法院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围绕此中心,刑诉法把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介入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把起诉随案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改为在起诉书后附带证据目录;把法庭审判由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改为由检察员进行;判决由主要依据庭前阅卷改为主要依据庭审结果。
  综观修改后的二审程序在上述几个方面变化不大。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查阅卷宗;二审法院在庭前可以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核实证据,并决定哪些案件开庭审理,那些案件书面审理;庭前阅卷对判决有重要影响。与原来不同的是,二审庭审方式略有变化。
  对比一审、二审程序,可以发现二审程序没有改变审判人员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就已通过阅卷、提讯等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对二审判决或裁定有了基本的主张;对二审庭审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方法、庭审各阶段的主要重点都有了明确的计划。
  在二审程序中,检察员也不向在一审程序中那样承担着证实犯罪的唯一责任。对二审案件的审查实际是双轨制,即检察员、审判员按照同样的审查方法、同样的审查标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同样的审查内容对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一审、二审在刑诉法修改后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审理目的不同。一审的目的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二审的目的是审查一审判决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原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审理的对象不同。一审程序及结果针对被告人;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程序及判决。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都是认为一审程序或判决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一审程序或判决为对象要求上级法院再一次审理。与此相适应,在二审程序中不存在公诉人和被告人,而代之以检察员和上诉人。3.审理的结果不同。一审的结果是直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二审的结果是认定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方面是否正确。
  由于二审的特点,决定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与一审不同的特点。一审程序中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履行国家公诉人的职责来完成的。在审查起诉及支持公诉的工作中,发现侦查、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二审程序中,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方式与一审不同,它直接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二审、一审、侦查各程序进行监督,不承担其他职责。它不是一审公诉工作的延伸,是独立的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直接的、内容更广泛的法律监督。二审程序中以检察员取代公诉人,就是不同的审判监督在名称上的体现。
  正确认识二审这些特点是搞好二审辩护的前提条件。
  二、二审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二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在二审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1.正确认识二审中律师的地位。
  刑事二审中律师与检察员的关系和一审不同。二审中检察员的工作不是一审公诉工作的延伸,他的任务是对一审判决的内容及形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这一意义上讲,律师与检察员不是完全对立的。在某些问题上律师有可能同检察员取得一致,从而使一审判决得到改变。把检察员一律看作是律师的对立方,而采用一审中适用的辩护方法,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二审中,律师应在认真研究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在与检察员的法律监督相配合的原则下,制定二审的辩护策略。
  2.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刑诉民主化的重要发展。同时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一方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二审期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纠正在以前各诉讼环节上的侵权行为,向检察员和审判员提出纠正建议,以履行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职责。
  三、注重新的辩护内容
  原刑诉法14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执行起来有许多困难。修改后的刑诉法将此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一条规定纠正了过去那种在二审期间只重实体问题的审查,而忽视对程序问题审查的做法,将程序审查作为二审期间的重要审查内容。律师在二审期间,在审查实体问题的同时,还要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上述五方面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在相应的庭审阶段适时提出意见,保证审判的公正进行。
  四、适应新的庭审方式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二审庭审方式未作规定。根据刑诉法修改一审庭审方式的精神,根据刑诉中当事人权利的扩大,二审庭审方式也将作出一定的变动。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的变化。(1)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二审庭审中,被害人也当然的享有这一权利。被害人出席二审法庭,陈述事实经过,对认定犯罪事实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被害人的询问也将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焦点。在二审庭审前,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认真的研究,制定询问方案,明确证明目的,才能在法庭上有效的证实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等情节。(2)首先,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律师可以承担证明责任。在二审法庭上,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证据理论,灵活运用证明规则。其次,是法庭辩论的变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害人及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代理人均可参加二审的法庭审理并发表意见。法律关系比过去复杂了许多。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大大增加。这就要求律师明确了解掌握各方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才能在论辩时适时适度地提出辩护观点,并加以证明,做到既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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