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被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效仿,近二十年来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企业有效的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八十年代,特许经营刚刚开始在我国登陆,九十年代初,我国的一些企业才开始尝试这种营销方式。然而,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一些品牌或商标在顾客眼里有价值的商家,诸如全聚德、东来顺、马兰拉面和华联等开始扮演“盟主”(特许者)的角色,而那些想让盟主带着发财的中小投资者纷纷投入到加盟者(被特许者)的行列之中,特许经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由于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历史较短,发展较快,造成了有关理论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服务滞后的现状。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连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连锁店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连锁店经营企业管理规范意见》等有关的规章,但有关特许经营的专门性文件只有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贸局去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办法》和《通知》过于简单笼统,在普及推广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过程中,出现了混淆特许经营与其它商业形式、利用虚假广告招募加盟者、骗取加盟金、侵犯特许者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使特许经营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面一些问题应在今后加以注意和解决。
一、特许经营与其它商业形式的区别
根据《办法》,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因而,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1.特许者对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有所有权;2.特许者授权被特许者使用上述权利;3.在协议中包含一些监督控制条款,以便特许者指导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4.被特许者需要支付特许使用费或其它费用。特许经营的上述特征将其与其它类似贸易形式区别开来。
首先,特许经营不同于代理。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按被代理人意志行事,其所行之事对被代理人有完全的约束力;而在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出现代理关系,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者行事。
其次,特许经营有别于许可证交易。特许经营是在专利特许、商标特许等许可协议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但它们又有所不同,商业特许经营不只是涉及产品商标和服务标记的开发利用,还包括成功经营业务的规划。特许者提供包括经营各方面内容的全套方案,被特许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所有被特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特许者保持同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成功。
最后,特许经营与商业连锁不同。商业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以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的各项具体事务有决定权,分店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一对一签订直接特许合同或分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其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偿。各个分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都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
二、对特许者的法律保护
1.知识产权
特许者授权被特许者使用其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服务商标,是特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现特许者商标或品牌价值的关键。如果特许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许无从谈起,因而,对上述权利的使用方法和范围必须加以保护。
2.地域限制
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目的,就是要用加盟者的资金、人力扩大自己的事业。如果给被特许者的地域权过大,可能影响特许者本身的业务发展速度。
3.费用及收费办法
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加盟金、特许权金、保证金、广告费和服务费等;2)收费办法,即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还是月收,以及什么日期收费。
4.监督与控制
被特许者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者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者的全套经营技术,包括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被特许者没有按总部的统一要求去经营,与特许者设计的整体的外部形象相违,就会使整个特许体系的声誉受到损害,因此,特许者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
5.不竞争
为防备加盟者在掌握特许方所特许的内容以后,脱离特许体系另起炉灶,损害特许者的利益,应在合约中明确规定,合约终止后,投资者不能再使用特许者的所有知识产权,并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不得从事与整个特许体系相类似或竞争的经营业务。
6.保密
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和公布特许者商业秘密的限制,明确被特许者所有人、合伙人、经理、雇员以及代理人的保密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法律保护
投资者加入某个特许体系,主要是为了得到特许者有价值的品牌和服务,以减少创业和经营风险。对被特许者来说,特许者收取多少费用,各种商品材料等能否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有保证等事项都极为重要。由于《办法》和《通知》对特许者的条件要求较低,投资者要依靠自己的商业眼光做出判断,因此,被特许者在签订合约时一定要细心推敲每一个条款,尤其是有关特许者义务的条款,特许者对加盟者的指导与服务要详细列出,并将双方协商时所作的其他承诺反映到合约中。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被特许者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特许者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这些产权包括商标或服务商标、版权和专利权等,被特许者的成功主要依赖特许者产权的价值。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注意审核商标、专利等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状态。例如,要了解特许的商标、专利是否属总部的专有权,有没有有关证书,该商标、专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是引进国外特许经营项目,应了解该商标专利是否在本国申请了法律保护,该商标、专利的法律状况如何,是否因未交续展费或年费而被终止,或专利权因丧失新颖性而失效等。
2.地域限制
为避免恶性竞争,在特定地域里,投资者应享有独家特许权,因此,合约中应规定特许者在被特许者的区域内不再自己经营,也不能允许第三方经营。
3.合作年限、续约与转让
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的合作期限应确定在可以使被特许者有足够时间把投资收回来,并获得预期的回报,而且应有真正意义上的续约和迁移营业地点的权利;另外,被特许者应有权自由转让特许。
4.投资保护
对终止合同要加以限制,应明确规定,被特许者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特许者有权终止合约,以及解约金、损害赔偿等,也应写明违反协议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终止的后果。
四、律师参与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商业行为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由于特许经营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极其流行,因而在这些国家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专门从事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法律事务,他们在特许经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特许经营中出现欺诈、侵权、违约等问题,除了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外,律师介入不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可以及时有效地为特许经营各方排忧解难,从而推动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1.负责特许经营的法律策划
任何事情少不了事先的策划。在特许经营上,律师的策划主要表现在向特许关系当事人介绍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分析各种特许方案的利弊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确定最佳方案,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帮助理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使特许经营正规化、规范化运作。
2.负责审查当事人的相关资料
对特许者或被特许者的过去情况、经营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解,包括了解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调查特许经营各方的资信、企业性质、债权债务、诉讼情况和破产史等,使特许经营顺利进行。
3.参加特许经营谈判,起草、审查和修订合同、章程,提供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件,应由律师来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在特许合同中,关键的一两句,甚至一两个字的变化,都可能会使合同内容发生很大变化。一般人虽然也可以按照合同范本做出一份合同,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稍做变化,即不知其中玄机,风险很大。
4.协调、沟通特许经营各方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由于特许者或被特许者不了解或不理解有关法律规定,难免会引起一些无谓的争议。如果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有根有据的解释说明,当事人容易相信与接受,从而消除分歧,化解纠纷,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