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志人,男,1930年出生,中共党员。1948年加入中共在北平的外围组织“民主青年联盟”,1950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的第一批审判员。1954年进入中国政法学院干部进修班,毕业后在法院从事律师辩护工作。1956年被选调进入全国最早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批执业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团支部书记,并为公私合营汽车运输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62年重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兼做公证员和信访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被隔离审查, 1977年第三次回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与甄别冤假错案工作。 1978年北京市政法会议作出“恢复律师制度”的决定后,重归律师队伍,并参与筹备北京市法律顾问处,担任主任。曾当选第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第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法律顾问,代理过被称为“中国第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赵碧琰财产案,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四人帮”案件的辩护律师团队,被指定为陈伯达的辩护律师。1992年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5年去世,享年8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