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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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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适当的管理体系应当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符合职业道德地、有效地、高效地提供法律服务。事实上,任何律师个体的不规范执业行为都是由于律师事务所这个律师从业基本单位的内部肌体存在顽疾所至。要解决不规范职业行为问题,不仅要制订若干法律法规,及对律师本人进行教育,而且更重要的是治理好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因为所有的律师都要在律师事务所当中执业,必然要受到事务所的规制和约束,这是管理律师最基本的层面,也是最关键的层面。
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迅猛发展,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已经成为律师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是衡量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的标杆。一个体系完善、指标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将成为衡量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效工具。因此,制定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已有的行业评价体系导向上是一致的,即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但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
一、这种评价体系不能广泛、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这种评价标准是一种选拔性标准,而不是水平性标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缺乏接受评价的机会,因而难以得到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具体指导。
二、该类评价体系存在诸多短板,导致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该类评价体系的标准制定没有以“委托人为中心”或者“以委托人为关注焦点”。
四、该类评价体系对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因素关注不够。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合作,认真参考了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律师协会制订的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起草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系评价标准及评估指南,旨在对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方面起到指导作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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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试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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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包括但是不限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执业的内部法律部门。
“管理结构”,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内部管理目的所设计的管理层次及相关职责与权限。
“组织形式”,是指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模式,组织形式问题既可能涉及对法定设立模式的选择问题,也可能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分所设立问题。
“业务连续预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为防止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能力的丧失或者减损、职业资格的丧失或者终止而影响委托人利益所制定的预防性计划。
具体支出为:
“程序”,是指律师事务所内部为完成某活动所要遵守的步骤。程序应当制作为文件。
“文件”,是指有意义的数据及其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电子媒体、照片或者标准样品,或者它们的组合。
“严重不符合”,是指不符合的例子将花费多于合理期限的时间来纠正,或者评估员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评估,以确定是否已采取纠正措施。合理期限由评估员确定。确定合理期限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业务的种类等因素。
“轻微不符合”,是指不符合的例子能在合理期限内得以纠正,并且评估员能够接受律师事务所已经采取纠正措施书面证据,不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评估。合理期限由评估员确定。确定合理期限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业务的种类等因素。
“评估员”,是指为实现本体系标准的目的而评估本体系标准贯彻情况的人员。评估员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内部承担此职能的人员,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外部承担此职能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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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结构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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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管理结构 |
1.1.1管理结构文件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管理结构制定为文件,反映每个人的责任范围、权限和职责。该文件应当包括对关键管理领域的书面说明,并就每个管理职能和每个工作领域指定监督者。例如:
(a) 财务管理;
(b) 全面风险管理;
(c) 每个工作领域的监督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规模、所从事的工作类型相适应。
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证明指定的监督者有足够的权限和资历来关注相关管理职能和工作领域以及解决任何相关问题。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每一成员都能清楚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以及各个管理人和监督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内的责任范围。 |
2. |
保证对质量负责的人在组织内有足够的地位来处理有关问题,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解决有关问题。 |
指引 |
1. |
管理结构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规模、分支机构的数量和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相适应。 |
|
2. |
管理结构包括但是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也可以涵盖律师事务所运行的其他领域,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管理。 |
3. |
全体人员必须清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以及每一管理人和监督人员的责任范围。律师事务所在此方面的实际做法应当与文件中的具体描述相吻合。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文件。 |
2. |
评估员将抽样约谈相关人员,询问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中管理人和监督者的角色及其职责的了解程度。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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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能够说明律师事务所已经确定其管理结构的文件(例如组织结构图或者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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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指定监督人员及其相关职责范围的文件。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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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有关管理结构方面的记录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管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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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 |
|
(3) |
每一员工是否都知道谁是自己工作的监督者(特别是在同一工作领域中不止一个监督人员的情况下)?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法律框架,并且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构成使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解决该问题。 |
2. |
没有指定专人对质量体系负责,或者有证据表明被指定的人员没有足够的资历来满足该角色的要求。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就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法律框架没有说明,或者该说明没有对相关问题做出充分的解释。 |
1.2组织形式 |
1.2.1 组织形式 |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其选定的组织形式依法申请设立,并据以建立其适当运作的组织结构。
律师事务所应该考虑如何构建最适当的组织形式,并将此作为业务规划过程的一部分进行评审,该评审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 |
指引 |
1. |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这些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在其组织结构中。 |
|
2. |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设立和变更。 |
3. |
内部法律部门应当通过文件规定其与相关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关系。这可以通过整个组织性的文件或者章程等文件来实现。 |
4. |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符合其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应当至少每年对其组织形式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一次。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审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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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设立文件; |
|
(2) |
办公手册;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申请设立? |
|
(2)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等事项,是否已经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是否已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 |
2.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 |
3. |
没有就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适当性进行评审,并且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或者组成使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活动。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依法申请设立,但是在管理结构中没有适当反映其组织形式。 |
1.3业务连续预案 |
1.3.1业务连续预案 |
律师事务所应该有业务连续预案,以应对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与能力丧失、减损事件而对委托人事务产生的影响。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连续预案,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与能力丧失、减损事件可能会对委托人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此建立业务连续预案。这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职责的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确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事务移交程序、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协议等方式建立业务连续预案。 |
|
2. |
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者而言,特别有必要在业务计划中或者独立文件中就案件移交做出适当安排,以备在其发生死亡或丧失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将案件移交给第三方。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查阅有关文件。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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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公手册; |
|
(2) |
与业务连续预案有关的业务计划、独立文件和协议。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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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有业务连续预案? |
|
(2) |
律师事务所业务连续预案是否能够能够充分地应付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的影响?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业务连续预案。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限数量的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业务连续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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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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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业务评审和业务规划 |
2.1.1业务评审和业务规划 |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业务评审和业务规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制定业务计划、业务拓展计划,并进行年度预算和现金流预测。 |
目标 |
1.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在变革的环境中确定机会和潜在威胁,并确定其是否有相关的能力和资源来利用机会和应对潜在威胁; |
2.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远景目标和方向; |
3.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形成下一年度的业务计划,清晰地确定其目标和策略; |
4.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为人事、培训和发展以及技术计划的准备提供基础; |
5.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设定业绩评估的标准和目标。 |
指引 |
1. |
业务评审必须包括对下列事项的评审:
(a) 上一年度的业务活动;
(b) 上一年度关键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其策略的有效性;
(c) 当前的环境,以及已经或将要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运作和业绩的各种因素;
(d) 在当前环境下,律师事务所有哪些优势与不足,有哪些机遇和风险。 |
|
2. |
在遵守本标准的要求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在制定业务规划时,应该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文件模式和详细程度,在适当的情况下,文件的模式可以简短一些。 |
评估方法 |
1. |
在律师事务所愿意披露的情况下,评估员可以检查业务计划等文件。否则,评估员有必要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会议纪录、约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等方式,确认这些材料的存在。由于这些文件可能需要保密,约见有关人员通常在管理层进行。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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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计划或者能够证明提出并考虑了这些计划的会议记录; |
|
(2) |
行动计划,包括市场业务拓展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技术进步计划;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已经启动了年度业务评审过程以及对策略与行动计划更为频繁的评审过程? |
|
(2) |
律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否有策略、行动计划以及财务预算的支持?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业务规划。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业务规划,但是业务规划不完善。 |
2.2业务计划内容 |
2.2.1业务计划内容 |
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a) 下一业务年度主要目标和未来两年的战略大纲,为律师事务所作出决策和业绩评估提供框架。
(b) 实现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包括市场业务拓展、人员管理与培训、技术手段等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计划中规定的目标和策略准备以下文件:
(a) 年度预算和现金流预测;
(b) 业务拓展计划。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其计划的贯彻情况进行审查,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策略进行更新。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制定业务计划并就其计划的贯彻情况及时进行审查 |
指引 |
1. |
本规定要求有某种形式的业务计划。在有的律师事务所,这种要求可以通过不同文件组合起来得以实现,例如一份律师事务所的主业务计划再加上一系列的部门计划。 |
|
2. |
业务计划往往要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相适应,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策略通常比较简单,不需要太复杂的文件。 |
评估方法 |
1. |
在律师事务所愿意披露的情况下,评估员可以检查业务计划等文件。否则,评估员有必要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会议纪录、约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等方式,确认这些材料的存在。由于这些文件可能需要保密,约见有关人员通常在管理层进行。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业务计划或者能够证明提出并考虑了这些计划的会议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是否意识到了其财务、业务拓展含义? |
|
(2) |
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中是否包括实现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业务计划; |
2.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业务计划,但是没有规定实现其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或者没有认识到其财务、业务拓展上的含义。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业务计划,但是实现其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在有限的情况下不完整,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 |
2.3业务拓展计划内容 |
2.3.1业务拓展计划内容 |
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或者单独的业务拓展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a) 律师事务所希望提供的服务、要服务的委托人群体、如何提供服务以及满足委托人需求的服务方式;
(b) 实现业务计划中的业务拓展策略所要进行的业务拓展活动。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上述文件每六个月审查一次。该审查必须形成文件。 |
目标 |
1.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根据其业务目标策划并开展业务拓展活动; |
2. |
使律师事务所能够定期检查业务拓展目标是否达到,并对业务拓展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实现业务拓展目标。 |
指引 |
1. |
业务拓展计划应当制定本年度律师事务所拟开展的业务拓展活动,以及各项业务拓展活动的具体时间、财务预算和相关负责人。同时,业务拓展计划也可以制定各种针对业务拓展活动的监测程序(如对介绍案件的来源进行记录)以及反馈机制(如委托人反馈表或者满意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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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律师事务所对其当前的质量和业务水平感到满意,它就不必要象那些希望拓展新的业务或者对未来的委托人基础没有足够把握的律师事务所一样,制定非常详尽的业务拓展计划。 |
评估方法 |
1. |
如果律师事务所愿意披露业务拓展计划,评估员可以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否则,评估员有必要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会议纪录、约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等方式,确认这些材料的存在。由于这些文件可能需要保密,约见有关人员通常在管理层进行。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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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与网站上的服务计划; |
|
(2) |
业务拓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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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含服务提供与业务拓展信息的业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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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对这些计划进行了及时评审的证据。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对它的业务拓展策略是否已经进行了仔细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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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这些计划是否依据所要求的频率进行了评审?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业务拓展计划。 |
2.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业务拓展计划,但是没有按照本标准要求的频率进行审查。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业务拓展计划,但是实现其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在有限的情况下不完整,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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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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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办公手册 |
3.1.1办公手册的要求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现行的办公方针和程序制定办公手册,该手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可以为所有人员便利地获取;
(b) 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方针和程序;
(c) 修正的时间或者版次等控制信息应清晰地记录在办公手册中。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方针与程序能在办公手册中得以真实记载; |
2. |
办公手册应不断更新并能为所有人员所便利获得。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
(a) 置备办公手册并及时更新,准确记载律师事务所的方针和程序,以此作为办公事务和程序的指南;
(b) 保证全所人员可以随时查阅办公手册的最新版本。 |
|
2. |
办公手册可以是纸质或电子的单一文件形式,也可以是文件汇编。办公手册以能够清楚地表明办公方针和办公程序为目标。
办公手册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得以查阅。 |
3. |
办公手册不必人手一册。重要的是,所有员工都必须能够便捷地查阅办公手册,无论是单一文件形式的办公手册还是作为文件汇编的办公手册。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办公手册所包括的各种文件,并确认其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办公程序。 |
2. |
评估员将约谈有关人员,以确认其是否能够便利地获得办公手册的最新版本。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网络版的或者纸质的; |
|
(2) |
办公手册的发行与管控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a)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办公手册?
(b) 办公手册多长时间评审一次?
(c) 办公手册是否便于律师事务所人员查阅?他们如何知晓办公手册内容的变化? |
|
(2) |
这些程序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总体的方针与程序?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办公手册; |
2. |
办公手册没有如实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总体的方针与程序。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办公手册没有清晰地记录修正的时间或者版次等控制信息。 |
2. |
办公手册在有限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总体的方针与程序。 |
3.1办公手册 |
3.1.2 办公手册的更新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程序文件:
(a) 对办公手册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更新;
(b) 使人员能够迅速知悉办公手册的变化或者更新。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办公手册不断更新,并且所有人员能迅速获悉相关变化或者更新。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
(a) 指派专人负责办公手册的调整与更新;
(b) 保证办公手册至少每年都能得到一次评审和更新,并在必要时把更新日期清楚地加注其上。 |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确认办公手册的最近更新时间和评审、修订程序,以及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如何知晓办公手册的变化的。 |
2. |
评估员将约谈有关人员,以确认其是否知道如何获得办公手册的最新版本。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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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公手册——网络版的或者纸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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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手册的发行与管控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办公手册是否得到了及时更新? |
|
(2) |
是否有使律师事务所人员迅速知悉办公手册变化或者更新情况的程序。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办公手册在评估前的十二个月内没有得到审查。 |
2. |
没有使律师事务所人员迅速知悉办公手册变化或者更新情况的程序。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限数量的人员不知晓办公手册的变化或者更新情况及其程序。 |
3.2办公设施 |
3.2.1办公设施管理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为委托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技术支持形成文件,包括:
(a) 场所和设备安全;
(b) 接待委托人的场所和设施;
(c) 职员工作设施;
(d) 影印设备;
(e) 邮件、传真和其他通信设备;
(f) 信息系统;
(g) 处理财务交易的设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办公设施制定突发性事件预案,例如为信息技术系统制定备份与数据恢复预案。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
2.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其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关数据等办公设施。 |
指引 |
1. |
就为委托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技术支持形成文件,目的是使这些设施的管理规范化。 |
|
2. |
通常情况下,为便于查阅,这些文件应当是办公手册的组成部分。 |
3. |
各种技术服务合同可以是这些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由于越来越多的工作依靠数据格式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来完成,计算机维护合同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技术服务合同可以是这些文件的附件。 |
4. |
突发性事件预案的要求来自于律师事务所对其委托人的职责。 |
5. |
突发性事件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已有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描述;
(b) 对那些处理灾难性事件的服务机构或者人员加以识别和定位的程序。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要确认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本条所要求的文件。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各种技术服务合同。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是否有关于办公设施的文件? |
|
(2) |
关于办公设施的文件是否能涵盖大部分或者全部问题。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将关于办公设施的文件,或者该文件未能规定大部分或者全部问题。 |
2. |
没有突发性事件预案。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与办公设施有关的文件确实存在,但其未能规定其中有限数量的问题,或者未能充分做到这一点。 |
2. |
有证据表明程序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得到遵守。 |
3.3法律参考资料 |
3.3.1法律参考资料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律师事务所人员:
(a) 能够就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领域便利地获得最新的法律参考资料;
(b) 就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获得信息。 |
目标 |
1. |
保证律师事务所人员能便捷地查阅最新的法律参考资料,从而适当而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对于那些日常需要查阅的法律参考资料,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拥有这些法律参考资料,或者能够进行在线查阅;至于那些不常用的参考资料,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其人员有获得这些参考资料的可靠渠道; |
|
2. |
如果律师事务所存有自己的法律参考资料,则必须保证这些资料是最新的,并且律师事务所人员便于查阅这些资料。 |
3. |
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制定相关程序,以保证律师事务所人员能够获得与其工作有关的法律、惯例和程序方面的更新。比如,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在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通过人工递送。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应确认律师事务所人员能否便捷地查阅那些常用的法律参考资料以及这些资料是否保持最新。 |
2. |
评估员应确认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以及如何在法律、惯例和程序的变化方面保持知识更新。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图书馆资源; |
|
(2) |
法律参考资料; |
|
(3) |
实现信息更新的制度; |
|
(4) |
发布法律更新信息的措施; |
|
(5) |
在线获得研究资料的措施。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a) 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否能直接或通过图书资料室查阅法律参考资料?
(b) 这些资料是否涵盖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所有领域?
(c) 这些资料是否最新?更新的过程是什么?谁负责资料的更新? |
|
(2) |
在保证律师事务所人员法律知识更新方面,目前有何种过程?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不存在法律研究或者藏书设施。 |
2. |
不存在关于法律资料更新的程序。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确实存在关于藏书和研究设施的制度,但没有列入文件。 |
2. |
确实存在关于藏书和研究设施的制度,但未能满足相关需要,例如它们不能涵盖律师事务所的某些领域,或者没有完全更新。 |
3.4信息技术 |
3.4.1 信息技术计划 |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适当的信息技术计划,使律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其业务目标的需要,迅速和有效地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
目标 |
1. |
本标准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利用适当的信息技术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转效率。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必须至少采用下列基本信息技术以提高其工作效率:
(a) 文字处理系统;
(b) 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
(c) 互联网。 |
|
2. |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采用以下技术:
(a) 电子邮件;
(b) 计算机化事务检索软件;
(c) 电子研究数据库;
(d) 财务管理软件;
(e) 局域网;
(f) 域外网;
(g) 律师事务所网站;
(h) 案件管理或者工作量管理系统;
(i) 文件管理系统;
(j) 文件汇集系统;
(k) 诉讼支持系统
(l) 视频会议系统。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贯彻了指引第(1)段中列举的信息技术,是否考虑其他相关的信息技术。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业务计划或IT计划; |
|
(2) |
办公手册; |
|
(3) |
与各种电子服务商签署的服务协议。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使用相关技术? |
|
(2) |
这些技术是否能够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目标的需要?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文件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作出规定,或者其未能规定大部或者全部相关问题。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存在信息技术计划,但有一个或者更多应当涵盖的因素没有被规定或者没有被足够地规定。 |
3.4信息技术 |
3.4.2信息系统的防护 |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信息系统不受非法入侵、破坏和披露。 |
目标 |
1. |
本标准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其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关数据。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保护数据系统免受病毒和黑客的攻击的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电脑中安装防毒程序并有为这些防毒程序及时升级的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对于那些连接到网络的电脑,律师事务所还要为其安装防火墙。 |
|
2.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就数据进行日常备份的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规定系统恢复的书面程序。 |
3. |
律师事务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使用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的方针并使之能易为员工知晓,如使用外存储器的方针、收发电子邮件的方针、可以使用互联网的方针、下载和使用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软件的方针。 |
4. |
建议律师事务所将各种能够确保信息技术系统免受病毒攻击、非法入侵和防止员工滥用的规定文件化。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在其信息技术系统中使用了反病毒程序和备份程序。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业务计划或IT计划; |
|
(2) |
办公手册; |
|
(3) |
与各种电子服务商签署的服务协议。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使用了反病毒程序和备份程序以保护其信息技术系统?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采取了防护措施,但是存在不具有足够保障性的有限情形,如防毒软件没有及时更新。 |
3.5采供管理 |
3.5.1采供管理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文件:
(a) 需要采购的服务和产品;
(b) 采购合同;
(c) 负责就采购进行管理和联系的人员。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有效地管理其供方。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以下方面的最新文件:
(a) 列示采购的所有服务以及供方的名称、具体联系细节;
(b) 记载与供方之间关于服务提供方面的重要制度,标明对供方进行管理并与之进行联络的负责人,以确保供方履行其义务。 |
|
2. |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存列出采购条款的各种合同的副本,。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有关文件,以确保上述程序得以文件化并在律师事务所得以遵守。评估员将约谈相关人员,以确认他们是否知道如何从采购供方那里获得所需帮助及售后服务。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采购供方的名单以及联系人的具体情况; |
|
(2) |
办公手册。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如何将其采购供方管理文件化的? |
|
(2) |
律师事务所是否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和管理供方,这些人员是否了解并正在履行他们的职责?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就采购管理制定文件。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就采购管理制定有文件,但是有限情况下的采购没有遵循该文件的规定。 |
|
|
|
|
|
第四章——人员管理
|
4.1人员招聘和福利计划 |
4.1.1人员招聘和福利计划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关于人员的招聘、发展和福利的计划,包括:
(a) 关于整个律师事务所、部门或者办公室的可能的招聘需要,该需要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整个业务计划或者部门或者其他运作计划的一部分;
(b) 培训;
(c) 权利和福利。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目标,有相应的人员发展计划及相应的福利计划。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本条所要求的规划。例如可以将此要求作为总的业务计划的一部分,或者形成单独的“人员招聘计划”。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将这些要求交由部门或者团队领导,在其负责的运作计划里加以规定。 |
|
2. |
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小型律师事务所可以没有招聘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为满足本条要求,该项决定必须形成记录。 |
3. |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人员招聘计划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培训计划及其福利事项。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检查人员招聘计划。 |
2. |
评估员约谈被招聘人员,评估相应培训及福利计划的落实情况。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人员招聘、发展和福利的计划;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人员招聘、发展计划是否反映了整个律师事务所、部门或者办公室的需要? |
|
(2) |
相应培训及福利计划是否得到了落实?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人员招聘、发展和福利的计划; |
2. |
人员招聘、发展和福利的计划没有得到落实。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涵盖本条规定的大部分内容的计划并形成了文件,但一个或者部分要素缺失或者未被充分规定。 |
2. |
人员招聘、发展和福利的计划的有限因素或者在有限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落实。 |
4.2人员招聘 |
4.2.1人员招聘 |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效处理律师事务所招聘要求的程序文件,包括:
(a) 职位空缺的认定;
(b) 关于职位要求的说明,通常以职位说明书的形式;
(c) 向潜在候选人和申请人发布招聘信息的方法;
(d) 使用的选拔办法;
(e) 面试记录的制作与保存;
(f) 职位提供的批准;
(g) 开始工作之前期间的联系保持和开始时的指引;
(h) 向未入选者提供信息的反馈方式。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有适当的程序招聘到具有相应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应聘者,以满足律师事务所的需求。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书面的招聘程序,并且在运用过程中明确而一致。 |
|
2. |
个人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招聘计划,就不必适用上述要求。然而,如果上述情况有所改变,则应当在招聘前或者紧跟招聘之后的适当时机制定并且贯彻招聘程序。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检查招聘程序和工作申请表,并且约谈那些参与招聘过程的人员。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招聘广告/职位说明书; |
|
(2) |
面试记录。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在评价应聘者时采用了何种程序? |
|
(2) |
这些程序的适用是否明确而一致?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招聘和遴选程序,或者程序在一些主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程序已包含本条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但一个或者更多的要素缺失或者未得到充分考虑。 |
2. |
有有限数量的没有遵守该程序的情形发生。 |
4.3就职过程 |
4.3.1 就职过程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就职过程制定程序文件,通过该就职过程将新招聘者引导进入律师事务所。该就职过程应当涵盖但是不限于下列事项:
(a) 律师事务所的目标;
(b) 管理结构和个人的工作职责;
(c) 期限和条件;
(d) 任职和将来的培训要求;
(e) 重要的律师事务所方针。
就职过程必须在承担工作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新成员在入门之初就能得到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以及熟知他们各自的职责,并将他们介绍给其职责与这些新员工相关的关键人员。 |
2. |
确保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知道新员工已加入律师事务所,并了解其角色与职责。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的就职程序应当涵盖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员,无论合伙人还是非合伙人,无论专职还是兼职。 |
|
2. |
个人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招聘需求,就不必适用上述要求。然而,如果上述情况有所改变,则应当招聘前或者紧跟招聘之后的适当时机制定并且贯彻该程序。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书面的就职计划并约谈律师事务所最近招聘的人员,以确认求就职程序在运用中的连贯性以及实际效果。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书面的就职计划或者就职查核表;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新员工通常是如何引入律师事务所的? |
|
(2) |
律师事务所是否对所有新聘员工都适用了就职程序?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就职培训程序或者有证据表明其没有处于有效运作中。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具备就职培训程序,但有限数量应接受培训的人员实际上未得到培训。 |
2. |
进行了所要求的就职培训,但是没有涵盖相关内容。 |
3. |
虽有就职培训过程,但有限数量应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未得到培训。 |
4.3就职过程 |
4.3.2就职过程的刷新 |
当现行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内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适用适当的就职过程。 |
目标 |
1. |
确保发生工作变动的现行人员适用适当的就职过程。 |
指引 |
1. |
对律师事务所内变动工作的人员,评估员并不必然要求其接受相同程度的就职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当检查新职位在哪些方面需要解释和培训,就其更为熟悉的方面可能需要依赖于先前的培训或者经验。 |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约谈律师事务所最近发生工作变动的人员,以确认就职程序的刷新要求得到了遵守。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书面的就职计划或者就职查核表;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对所有发生工作变动的员工都适用了适当就职程序?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就律师事务所发生工作变动的人员,没有就职培训过程。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虽有就职培训过程,但有限数量的人员在评估前十二个月内发生工作变动后并未受到培训。 |
4.4培训 |
4.4.1 培训 |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按照其培训方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了适当的培训。该培训应该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他相应机构的相关要求相符。律师事务所应当制作和保存适当的培训记录。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使全体人员不断获得技能和称职性方面的发展,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中的目标或者执业环境变化的需要。 |
指引 |
1.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就律师事务所人员设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应当得到遵守。 |
|
2.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外的机构可能会为律师事务所人员设定培训要求,这些要求应当得到遵守。 |
3. |
培训与发展也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较为松散的培训方式,比如在职培训、个别辅导或指导、见习与示范。 |
4. |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者也应当对其自身的培训需求作出评估,并意识到保持从业所需称职性的必要性。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书面的培训程序和培训记录,并就培训与相关活动约谈有关人员。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培训计划; |
|
(2) |
管理人员或非管理人员的书面培训记录。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培训计划是否涵盖所有人员? |
|
(2) |
培训是否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他相应机构的相关要求相符?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
2. |
律师事务所采取的过程显然是严重无效的。例如,并没有就大多数合伙人或者员工贯彻这些过程。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内的大多数培训过程是有效的,但本条的部分要求未得到充分考虑。 |
4.4培训 |
4.4.2培训需求评审 |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有人员个人培训计划中的培训需要进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及时获悉员工在不断获得技能和称职性方面的发展需求和要求。 |
指引 |
1. |
培训评审可以是业绩评审的一部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该评审都必须有文件记录。 |
|
2. |
培训记录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对其员工的业绩、技能、知识以及其是否需要进一步培训作出评价。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培训评审记录,并就此约谈有关人员。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培训评审记录。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对员工的培训发展需要是如何评估的? |
|
(2) |
这种评估多长时间评估一次?这种评估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吗?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对所有人员个人培训计划中的培训需要进行评审。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就本条要求设立有制度,但有有限情形表明对此没有遵守。 |
4.5业绩评估 |
4.5.1业绩评估 |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业绩评估,包括:
(a) 对所有人员的责任、目标和业绩进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b) 应当根据所有人员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和商定的目标进行业绩评估;
(c) 制作和保存适当的书面考评记录。 |
目标 |
1. |
为律师事务所每一成员的发展提供指南和方向; |
2. |
使律师事务所每一成员的职位说明书保持更新和精准,确保他们了解各自在律师事务所的角色、职责和责任范围; |
3. |
使律师事务所了解每一成员职业发展的过程与目标。 |
指引 |
1. |
对个人的业绩评审必须依据:
(a) 列明其角色、责任和任务的个人职位说明书;以及
(b) 商定的业绩目标。 |
|
2. |
职位说明书可以是员工初入律师事务所时提供的职位说明书,此后应不断地作出更新。业绩考评是律师事务所对职位说明书进行评审和更新的重要时机之一。 |
3. |
业绩评审是对岗位持有者的培训需求进行评审的重要时机,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将此与其培训评审一起进行。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需要确信存在上述业绩评审程序及其相关记录,并且该业绩评审是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作出的。 |
2. |
评估员将约谈有关员工以查明有关文件是否如实反映了其现行的职责。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书面的评审程序(可以包括在办公手册中); |
|
(3) |
评审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是否律师事务所每一员工都有一份关于自己的完成的考评记录的副本?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确定目标与职责以及/或者进行业绩考评的过程。 |
2. |
律师事务所采取的过程显然是严重无效的。例如,并没有就大多数合伙人或者员工贯彻这些过程。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就本条所要求的要素都有制度,但有有限情形表明对此没有遵守。 |
4.6实习人员 |
4.6.1实习人员 |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和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 |
指引 |
1. |
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
|
2.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就实习人员的条件、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实习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事项均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该规定进行实习人员的管理。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依照相关规定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情况。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实习协议》; |
|
(3) |
相关实习记录; |
|
(4) |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记录。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实习条件? |
|
(2) |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指派实习人员单独执业。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相关实习记录不完备。 |
|
|
|
|
|
第五章——财务管理
|
5.1财务管理者 |
5.1.1财务管理者 |
律师事务所应当任命并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该任命应当有文件记录,该财务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应当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记帐公司负责帐务的处理。 |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通过任命并授权一名负责人分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使律师事务所能够监督管理其财务事务。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任命并授权一名负责人分管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和长期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或其他文件(如办公手册)中加以明确表述,以此向律师事务所员工表明财务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 |
|
2. |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均制定有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据此制定符合本所情况的更为详尽的制度规定。 |
3. |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者必须亲自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物管理工作,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符合本标准要求。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对财务管理人进行任命和授权的书面文件,并就上述问题约谈有关人员,了解其是否理解财务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关于财务管理人角色的管理结构图或组织结构图; |
|
(2) |
办公手册。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谁全权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其职责范围是什么? |
|
(2)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否就以上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指定对财务管理承担职责的人,或者是从可以获得的文件中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访谈中看不出谁对此负责。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指定对财务管理承担职责的人,但是从可以获得的文件中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访谈中能够知晓谁对此负责。 |
5.2会计科目和财务信息 |
5.2.1会计科目和财务信息 |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准备和获得以下必需的财务报告,以使它们能够监督和管理财务事项及策划和实施其业务策略:
(a) 律师事务所年度预算(包括任何资金支出计划);
(b) 对收支与预算进行的分析,至少一个季度进行一次。
(c) 年度利润和亏损说明;
(d) 年度资产负债表;
(e) 年度现金流预测;
(f) 对现金流进行的季度分析;
(g) 应收账款月度报告;
(h) 长期债务人月度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工作效益和律师事务所的效率进行管理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根据业务目标有效管理财务工作; |
2.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为适当实施财务控制和策略决策过程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 |
3. |
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对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持续评审,对诸如应收账款及债务追讨方面的财务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
指引 |
1. |
预算和现金流预测的制定,应当符合并反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与策略规划。 |
|
2. |
对应收账款和债务追讨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现金流和运营资本,本标准鼓励律师事务所制定债务追讨方面的书面方针和程序。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确认标准所列的各种报告是否存在。 |
2. |
如果律师事务所不愿向评估员披露相关报告,则要向评估员出示两个方面的文件:一是会计证明,以此证明相关财务信息得到经常性的处理并随时可以提供给律师事务所作为参考;二是合伙人会议记录,以此证明相关数据已经被考虑到,但不需要提供进一步的细节。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财务计划或信息; |
|
(2) |
律师事务所会计提供的年度会计报告 |
|
(3) |
年度预算报告、现金流预测、季度报告、应收账款报告和长期债务人清单和/或会计师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能否证实这些信息的存在? |
|
(2) |
这些信息是否提供给了管理层?他们是否在管理会议上参考了这些信息?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建立和进行未来预算或者收入和/或者开支分析的制度。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标准所要求的信息在有限的情况下不完整。 |
5.3委托人账户 |
5.3.1委托人账户 |
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委托人账户,并制定程序文件来保证从委托人账户转移资金有适当授权,能够对每个委托人账户的资金平衡进行准确追溯。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在可行的情况下有必要的书面程序,以贯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关于委托人帐户的规定,并妥善管理委托人账户。 |
指引 |
1.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本标准认识到委托人帐户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条件。在政策可行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委托人帐户。 |
|
2. |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制定相关程序以使其能够做到以下事项:
(a) 确保从委托人账户中支付的款项能够得到正确的授权;
(b) 跟踪委托人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每一委托人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这些资金应该是与据以付款的事务有关并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得以支付的款项。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制定了对委托人账户资金出入进行授权以及对帐的书面程序。 |
2. |
评估员将检查就委托人账户余额和资金出入是否有便于查阅的信息,以及在授权资金支付前这些信息是否得到了审查。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银行对帐单; |
|
(3) |
从委托人账户转移资金的书面授权证据; |
|
(4) |
各个委托人账户余额报告。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制定了授权从委托人账户转移资金以及执行银行月度结算的书面程序? |
|
(2) |
律师事务所就委托人账户余额和资金出入是否有便于查阅的信息,以及在授权资金支付前这些信息是否得到了审查?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没有设置委托人帐户。 |
2. |
律师事务所没有关于委托人帐户的书面程序文件。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设置有委托人帐户,但是其程序没有文件化。 |
|
|
|
|
|
第六章——风险管理
|
6.1风险管理人和监督人员 |
6.6.1风险管理人 |
律师事务所应当任命并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该任命应当有文件记录,该风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应当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负责人,并规定其进行风险管理的明确职责和权限。 |
指引 |
1. |
运作风险管理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针对律师事务所的诉讼、索赔和投诉。 |
|
2. |
风险管理人应当在律师事务所里有足够的资历和影响力,以确保风险事项得到应有的重视。 |
|
3. |
在可能的情况下,风险管理人应当是一个富于案件管理经验的负责人,其作用是一种监督的力量。风险管理人应当更多地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个案的直接关注。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关于风险管理人的职权和责任的文件。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管理结构图或组织结构图。 |
3.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 |
|
(2) |
风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否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但是风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没有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
6.1风险管理人和监督人员 |
6.6.2监督人员 |
律师事务所所从事的每个工作领域都应当有一名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监督人员可以负责一个以上的工作领域。监督人员必须拥有监督有关工作的适当经验,具有指导和协助他人的称职性。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对它所从事的每个工作领域都指定有监督人员,并且监督人员能够胜任指导和协助他人的工作。 |
指引 |
1. |
本条并不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诸如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者等特定的身份。 |
|
2. |
监督人员必须表明具有两种不同的能力:专门经验和监督技能。 |
3. |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律师没有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同事,或者在一个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内只有一个律师从事特定的法律领域的情况下,其本人应当是自我监督者。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关于指定监督人员的文件。 |
2. |
评估员将抽样约谈被监督人员,了解监督活动情况。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管理结构图或组织结构图。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在全部工作领域都指定了监督人员? |
|
(2) |
监督人员是否有必要经验,能够胜任指导和协助他人的工作?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全部或者部分工作领域没有监督人员; |
2. |
一名或者多名监督人员就其监督的工作没有必要经验,无法指导和协助他人。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中一个或者多个工作领域没有指定监督人员,但是,事实上有履行此种功能的人员,他们的角色只是没有记录在案。 |
6.2风险管理程序 |
6.2.1风险管理程序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关于风险管理的程序文件,该程序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a) 风险信息说明。包括:
i. 就与其从事的工作的类型相伴随的一般风险信息;
ii. 列举并确定可能属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类型;
iii.列举并确定可能超出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类型;
(b) 因有关工作已经超出了可以接受的风险界限而谢绝委托时所应采取的步骤。
(c) 管理所有超出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的程序,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和应急计划;
(d) 适当的报告机制,以确保风险问题的识别和处理。
(e) 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错误进行记录,以便能对这些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 在事务终结时进行最后的风险评估;
(g) 对于律师事务所内的所有风险评估数据进行年度评审并形成文件。 |
|
目标 |
1. |
确保具有风险管理过程,以减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避免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赔偿责任保险提出索赔。 |
指引 |
1. |
风险评估程序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
(a) 业务类型与复杂程序;
(b)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和资源配置情况;
(c) 任何外部因素,例如法律程序或政策要求的变化。 |
|
2. |
律师事务所可以自主决定案件是否超出可接受风险范围的标准。律师事务所需要就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风险加以分析、汇编,并就该风险清单进行评审。这应当主要基于律师事务所的经验。 |
3. |
在事项办结时,办案人员对该事项作出最终的风险评估。如果最终的风险评估不同于最初的评估,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的全面风险管理人,并对此差别作出书面解释。这些材料构成年度风险评审所涉数据的一部分。 |
4. |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律师必须亲自负责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工作,并保证贯彻本条标准所列举的必要程序和系统。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关于风险评估程序方面的文件。 |
2. |
评估员将约谈相关人员以确认相关书面程序在律师事务所是否始终得到实施。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管理结构图或组织结构图; |
|
(3) |
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政策; |
|
(4) |
风险评估程序; |
|
(5) |
风险评估记录; |
|
(6) |
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人保存并评审的风险评估材料。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涵盖了本条标准的所有方面? |
|
(2) |
全体人员是否都清晰地理解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方针?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关于风险管理的程序文件。 |
2.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关于风险管理的程序文件,但是本条标准的主要方面没有得以实施。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关于风险管理的程序文件,但是在有限情况下没有实施该程序,或者本条标准的有限方面没有得以实施。例如,律师事务所没有列出其一个或者多个执业领域可以承办和应当拒绝的业务类型。 |
6.3投诉 |
6.3.1投诉程序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投诉处理程序文件:
(a) 当委托人显然愿意通过诉诸该途径时,该程序应当容易被启用。
(b) 集中记录和报告所有来自委托人的投诉。
(c) 确认引起委托人投诉的问题的原因,提供适当的救济,纠正存在问题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必须每年至少对委托人投诉的数据和趋向进行一次审查,并制作记录。 |
目标 |
1. |
建立有效处理委托人投诉的程序,降低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 |
指引 |
1. |
输入集中记录系统的报告可以使用报表格式,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 |
|
2. |
投诉的处理人不必要是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人,但是处理投诉的职责通常可以由同样的人承担。 |
3. |
投诉数据的年度评审可以构成业务计划评审的一部分。不管采纳什么样的评审方式,律师事务所都有必要证明报告已经受到高级管理层的适当关注。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查阅有关投诉程序的文件。 |
2. |
评估员将抽样约谈有关人员,了解投诉程序的运作情况。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投诉处理程序文件; |
|
(2) |
投诉记录; |
|
(3) |
投诉评审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投诉程序是否为委托人所便利地使用? |
|
(2) |
投诉程序是否有有效的纠错程序?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投诉处理过程在一些主要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以至于不能够使之处于有效运作中。 |
2. |
投诉记录的保存非常糟糕或者不足,以至于不能够使投诉处理制度处于有效运作中。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有效实施的投诉处理过程,但是没有形成文件,或者书面的投诉处理程序在某些地方存在不足。 |
|
|
|
|
|
第七章——案件管理
|
7.1制度 |
7.1.1制度内容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制度:
(a) 委托人和事务的集中检索;
(b) 利益冲突的识别和管理;
(c) 对分配给每个人员的事务的数量和类型进行监视,以确保这些事务处于其能力范围之内;
(d) 对重要的日期进行记录并就此保持备份系统;
(e) 提供对事务进展和状态有能力进行追踪和监视的监督者;
(f) 业务通信管理;
(g) 就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h) 就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
目标 |
1. |
保证律师事务所能够建立相关制度,为有效进行案件管理与风险管理提供最新的、必要的和便捷的信息。 |
2. |
保证律师事务所能够建立相关制度,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必须就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的必要信息集中编辑集中管理的索引,包括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委托事项的名称和类型、主要事项的简要描述以及负责处理该事务的人员的姓名。 |
|
2. |
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包含以下内容的检索利益冲突的书面程序:
(a) 何时应当以及怎样实施利益冲突检索;
(b) 对检索日期和结果进行记录的程序;
(c) 对潜在利益冲突情形加以管理的程序。
事务索引可以用作识别潜在利益冲突的方式。
法律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中规定的利益冲突规则应当是律师事务所执行的最低利益冲突标准。 |
3. |
重要日期是指为完成特定事项而必须遵守的关于行为或承诺的时限。一旦错失这种期限,将导致法律责任或引起对律师事务所的索赔。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文件明确哪些日期构成重要日期,这至少应该包括诉讼时限的届满日期。
重要日期的备份系统是在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准备的多余一份,旨在应对重要日期的原始记录一旦紊乱或丢失而造成的不便,或者在相关责任人缺位的时候也能使律师事务所不间断地处理事务。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评审规定案件管理方面的程序文件,以及藉以维持案件管理信息的文件或系统——事项索引、管理日志和中心日历,等等。 |
2. |
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员将检查律师事务所的案卷,以查明以下内容:(a)利益冲突已经得到考虑;(b)重要日期已经记入原始记录和相应的备份系统。
如果未能查阅案卷,评估员将就上述程序和案卷抽样约谈有关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包括具体承办人员、律师助理、秘书和其他辅助人员。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委托人事务索引和重要日期记录; |
|
(2) |
识别利益冲突的程序文件与相关制度; |
|
(3) |
包含委托人事项索引、重要日期和所作承诺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如何维持委托人事项索引? |
|
(2) |
律师事务所在识别利益冲突方面有何便利措施? |
|
(3) |
律师事务所是怎样保存重要日期的备份记录的?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建立上述制度中的任何一个均构成严重不符合。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建立有上述制度,但是有限情况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
7.2事务开始 |
7.2.1 接受委托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接受委托的程序文件,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等文件记录和确认下列事项;
(a) 委托人;
(b) 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的目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范围;
(c) 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和目标;
(d) 清晰地解释可能的结果,以及该结果是否与发生的费用或者风险相称;
(e) 律师事务所采取的行动和可能的时间框架;
(f) 所依据的策略和案件计划;
(g) 承办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负责进行全面监督的人的姓名,以及在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时候同谁联系;
(h) 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委托人秘密问题;
(i) 委托人的职责和应当履行的要求;
(j)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信息。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开始的时候接受来自委托人的指示就制定相关的标准程序; |
2. |
确保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办案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确保清楚地了解委托人的指示和目标; |
指引 |
1. |
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标准的接受委托条款或者格式化文件,可以使用多份文件处理本标准所要求的事项。 |
|
2. |
在不接受委托人和委托事项方面,也鼓励律师事务所也贯彻相关的书面程序和格式化文件。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相关的书面程序,可能的话,还要检查有关的案卷,以确认这些程序的确存在并在整个律师事务所中得到运用。 |
2. |
如果评估员没有查阅案卷,他们可以就上述的程序抽样约谈有关人员。如果有关人员向评估员确认在特定案卷中运用了某一程序,这一确认是可以接受的。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会见记录; |
|
(3) |
委托合同。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在接案时采取了何种程序?收集并记录了哪些信息? |
|
(2) |
律师事务所如何确保委托人知道负责处理其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本条所要求的书面程序的适用极不一致,以至于没有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得到有效的运作。 |
2. |
仅有少量或者没有能够证明程序得到遵守的证据,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证明这些程序处于有效运作中。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本条所要求的所有书面程序,但是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在有限的情形中或者有限数量的人员中没有得到遵守。 |
7.2事务开始 |
7.2.2 风险审查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接受委托的程序文件来保证承办人员将就下列事项负责:
(a) 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b) 为每个事务确定重要日期,并在案卷和备份系统中加以记录;
(c) 评估律师事务所是否处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或者正处于过度风险之中,对此应当在案卷中加以记录,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通知风险管理人。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从收案开始进行风险管理。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标准,不应当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中关于利益冲突的标准。 |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相关的书面程序,可能的话,还要检查有关的案卷,以确认这些程序的确存在并在整个律师事务所中得到运用。 |
2. |
如果评估员没有查阅案卷,他们可以就上述的程序的运行情况抽样约谈有关人员。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本条规定的程序文件? |
|
(2) |
个案中是否对本条规定的风险进行了评估?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本条规定的程序。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本条规定的程序,但是没有文件化。 |
2.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本条规定的程序文件,但是在有限的情况下没有遵守。 |
7.2事务开始 |
7.2.1 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 |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执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制度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化。 |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审查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 |
2. |
评估员将抽样约谈有关人员,确定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制度得到了切实执行。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关于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的具体制度? |
|
(2) |
这些制度是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关于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的具体制度,或者该制度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没有得到执行,以至于可以说该制度总体上没有得到执行。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虽然有关于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的具体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有限的情况下没有得到执行。 |
7.3事务进展 |
7.3.1 事务进展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
(a) 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或者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b) 向委托人迅速报告该事务中计划采取的行动、策略、案件计划、承办人员、费用等方面的变化;
(c) 向委托人报告费用信息,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或者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或者在商定的费用界限或者进展阶段达到时,向委托人报告;
(d) 向委托人迅速报告继续进行该事务将会或者可能会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可能阻碍事务进展的情形
(e) 承办人的风险评估职责在事务的办理过程中持续存在。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对委托人的来函、来电作出及时和适当的答复,并保持记录;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是否接受委托人作出的新的指示的决定形成文件。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使委托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知悉相关事务的进展情况。 |
2. |
确保承办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评估案件风险。 |
指引 |
1. |
承办人应当满足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如果认为某一要求不合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其不合理的原因。 |
|
2. |
每六个月提供一次费用信息的要求是一个基本的规定。这既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权益。如果与委托人达成了其他协议,就没有必要每六个月提供一次费用信息。例如,在采用计时收费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能就费用信息的提供有特别的约定。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相关的书面程序,可能的话,还要检查有关的案卷,以确认这些程序的确存在并在整个律师事务所中得到运用。 |
2. |
如果评估员没有查阅案卷,他们可以就上述的程序抽样约谈有关承办人。如果有关承办人向评估员确认在特定案卷中运用了某一程序,这一确认是可以接受的。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会见记录/案件历史; |
|
(3) |
日志系统;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否提供进程报告?一般间隔多长时间? |
|
(2) |
律师事务所处理委托人信函和电话的方针是什么?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涵盖本条规定的关于事务进展情况的大部分要求的过程。 |
2. |
书面程序的适用极为不一致,以至于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本条要求的所有书面程序,但是在有限数量的情形中或者有限的人员没有遵守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 |
7.4事务终结 |
7.4.1事务终结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在事务终结时,律师事务所:
(a)? 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结果,解释需要委托人为事务采取的进一步的措施,以及律师事务所将要采取的行动;
(b) 与委托人结算任何未支付的费用;
(c) 在委托人要求的情况下,返还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和其他财产,根据协议由律师事务所保管的除外;
(d) 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所保留的文件和其它物品的保管和收回制度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e) 就委托人将来是否需要评审其事务提出建议,如果需要进行该评审,要说明进行该评审的时间;
(f) 对事务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并依照程序文件毫不迟延地向风险管理人报告。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书面程序来保证它们能够适当地保管并能够追溯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或者财产,以及办结的案卷。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在适当终结结束委托事务方面具有一套标准程序。 |
指引 |
1. |
为了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建议律师事务所制定一套标准的事务终结查核表,确保在事务终结时得以采取适当措施。 |
|
2. |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终结时向委托人说明将来有可能促使对已完成事务进行评审的情况,以便委托人能够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3. |
对事务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并依照程序文件毫不迟延地向风险管理人报告,目的仍是为了建立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数据和方针。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书面程序,可能的话,还要检查有关的案卷,以确认这些程序的确存在并在整个律师事务所中得到运用。 |
2. |
如果评估员没有查阅案卷,他们可以就上述的程序抽样约谈有关承办人员。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书面程序; |
|
(2) |
办公手册; |
|
(3) |
结卷登记。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在事务终结方面采取了何种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员工是否了解这些程序? |
|
(2) |
律师事务所是否向委托人告知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告知委托人在事务结束之后还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
|
(3) |
在案件结束时,承办人员是否向风险管理人报告了最后的风险评估?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满足本条关于案卷成卷和归档要求的过程。 |
2. |
对书面程序的遵守十分不一致,以至于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没有处于有效运作中。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本条所要求的过程,并且处于有效运作中,但是没有文件化或者文件存在缺陷。 |
2. |
有本条所要求的所有书面程序,但是在有限数量的情形或者有限数量的人员没有遵守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 |
7.5案卷管理与审查 |
7.5.1 案卷管理程序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
(a) 能够确定和追溯与事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信函和其他信息,并保证其得到适当的保管和便利地查阅;
(b) 律师事务所其他得到授权的成员可以便利地检查事务的状态和所采取的行动;
(c) 文件有序地保存在案卷中;
(d) 重要信息清晰地反映在案卷中。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有序地对案卷及相关文件进行识别、追溯、保存和获取。 |
指引 |
1. |
这一标准同等适用于正在处理的事务以及已经入档的事务。 |
|
2. |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
(a) 即使案卷与相关文件、信函和其他材料没有保存在一起,也能识别这些材料并使之归集于某一事务;与某一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案卷也都能被追溯到;
(b) 对事务状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可以便利地进行检查。 |
3. |
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可以自主选择对每一案卷的组织方式,不同部门可以有所不同,但是案卷的组织管理必须有序。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各种关于现有案卷和入档案卷的程序。 |
2. |
必要时,评估员将检查书面程序和案卷,以确认其存在并被整个律师事务所使用。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案卷保管和获取制度; |
|
(2) |
关于对文件和案卷进行识别、保管和追溯的书面程序; |
|
(3) |
案卷索引以及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和/或文件管理系统; |
|
(4) |
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在确保对所有文件进行识别和追溯方面有何种程序? |
|
(2) |
如何查找具有多个组成文件的案卷? |
|
(3) |
关键信息是否得到了清晰明示?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制作案卷管理程序文件; |
2. |
制作有案卷管理程序文件,但是没有得到实质执行。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制作有案卷管理程序文件,但是仅在有限数量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实质执行。 |
7.5案卷管理与审查 |
7.5.2 案卷审查程序 |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确保下列事项的程序文件:
(a) 对案卷进行定期审查,这可以是针对卷宗的管理,也可以是针对卷宗的实质法律内容,或者对二者都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和频率应当写入文件;
(b) 把关于案卷审查的记录保存在事务卷宗中;
(c) 任何在案卷审查过程中确定的纠正行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并经审查人员核实;
(d) 为风险评估目的对案卷审查产生的数据进行的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定期进行独立案卷评审。 |
指引 |
1. |
虽然对案卷的评审经常是由指定的监督人员进行的,但是这种评审不是必须由他们亲自进行;当监督人员不能亲自进行评审时,应当确保评审在他们的掌控之下。 |
|
2. |
案卷评审措施需要扩展到所有人员,包括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
3. |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情况下,如果仅有一名单独执业律师,那么可以由一个辅助职员对案卷进行评审。在上述情况下,案卷评审也可以聘请所外人员进行,例如和当地同类单独执业律师达成互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委托人的秘密得以控制,并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查阅事务案卷,检查关于案卷审查的记录。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办公手册; |
|
(2) |
事务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对案卷进行审查的程序? |
|
(2) |
对案卷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及时纠正?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足够的案卷评审措施; |
2. |
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没有足够的案卷评审措施。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有案卷评审措施,但其在一个或者多个执业领域运作不足,例如:就某些人员而言,存在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案卷评审的有限情形,或者某些案卷评审记录缺失或者不完整。 |
7.6事务交办与监督 |
7.6.1 事务交办与监督程序文件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事务处理的交办和监督制定有程序文件,该程序应当保证:
(a) 交办的事务能够得以适当处理;
(b) 有对他人进行指导和帮助的监督者;
(c) 有根据承办人员的资格、经验及其工作量进行工作分配的适当程序;
(d) 有对移交事务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查的制度;
(e) 审查记录应当保管在案卷中;
(f) 有保证迅速执行确定的纠正措施的制度。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监督方面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 |
指引 |
1. |
在交办案件工作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必须详细说明各种需要考虑的因素。这可以包括以下事务:
(a) 承办人员在处理某一类型工作方面所应具备的经验和技能;
(b) 承办人员当前的工作量;
(c) 承办人员既往业绩;
(d) 承办人员个人的职业目标;
(e) 承办人员个人背景;
(f) 假期或其他暂时不能工作的计划;
(g) 辅助人员的配备。 |
|
2. |
律师事务所必须对案卷进行定期评审。案卷评审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法律上或策略上的建议是正确的;
(b) 没有违反程序;
(c) 所做工作符合委托合同的要求,并且应当实现了委托人的期待。 |
3. |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中,如果单独执业律师是唯一的承办人员,但却拥有富有法律从业经验的辅助人员,对于委托人关照和案件管理的评审可以由辅助人员或经过法律从业训练的同事(即使从业领域不同)来执行。
如果单独执业律师没有雇请辅助人员,他必须全面负责对案卷的定期评审。建议其在此过程中使用查核表,因为这将有助于说明此种审查的客观性。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各种关于案卷评审的书面程序以及对案卷进行审查的书面纪录(如果可行的话)。 |
2. |
评估员将约谈相关个人以证实监督程序得到明确的理解和执行,并以此证实案卷评审得到切实执行。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
(1) |
指明监督人员的管理结构或者组织结构图; |
|
(2) |
书面程序文件; |
|
(3) |
书面的评审程序; |
|
(4) |
案卷评审的中心记录; |
|
(5) |
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
(1) |
律师事务所对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的措施有哪些? |
|
(2) |
各个被监督者是否知道谁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
|
(3) |
律师事务所在案卷评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没有就事务处理的移交和监督制定有程序文件。 |
2. |
律师事务所内对一个或者多个领域的监督措施明显不足。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就事务处理的移交和监督制定有程序文件,但是存在部分瑕疵; |
2. |
虽然存在监督,但是在有限的情况下,监督不充分或者无效。 |
7.6事务移交与监督 |
7.6.2 对监督者的要求 |
监督者应当具有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他人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时间。 |
目标 |
1. |
确保监督者能够进行标准所要求的有效监督。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一主要业务指派一个或数个监督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监督人员必须能够指导和帮助被监督人员。这就意味着监督人员必须具有:
(a) 所监督的工作领域所要求的经验;
(b) 足以完成以下监督职能的充裕时间。这些监督职能具体包括但是不限于:
i.? 为讨论案件工作而与被监督人员会见;
ii.? 对分派给被监督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类型进行监测,以确保不超出他们的能力范围。 |
|
2. |
一个监督人员可以监督一个或者多个工作领域或者业务类型。在同一工作领域也可以有多个监督人员。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检查各种相关书面程序,以确定监督人员的遴选标准。 |
2. |
评估员将约谈相关个人以证实监督程序得到明确的理解和执行,并以此证实案卷评审得到切实执行。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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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书面程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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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明监督人员的管理结构或者组织结构图。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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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人员是否具有进行监督的足够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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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人员是否具有进行监督的足够时间?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一名或者多名监督人员就其监督的工作没有必要经验,无法指导和协助他人。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中一个或者多个工作领域没有指定监督人员,但是,有履行此种功能的人员,他们的角色只是没有记录在案。 |
7.7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
7.7.1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使用外部律师、顾问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来补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制定程序文件。这些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 使用根据专业、经验、可信性和可得性而制定的清晰遴选标准;
(b) 在适当的情况下,就遴选同委托人磋商,并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为委托人提供意见;
(c) 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使用制作并保存记录;
(d) 就服务要求提供清晰描述;
(e) 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意见和报告进行检查,确保它们能够充分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建议;
(f) 费用问题。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到其提供服务中来的律师事务所外部人员进行有效审查,确保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时候具有相应的技能、知识和经验,从而实现律师事务所对服务质量的承诺。 |
指引 |
1. |
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如何选择所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建立相关的书面程序。 |
2.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使用外部律师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保持记录,以便于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使用。 |
3. |
律师事务所有必要保持其使用的律师或者其他专家的名册。该名册可以是一份供律师事务所整体使用的名册,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各部门或者工作团队来单独制定名册。 |
4. |
由于在选择第三方服务者的时候主要根据其声誉和举荐,这种名单并不具有排他性。许多律师事务所可能制作有拒绝选用的第三方服务者名册,对此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
5. |
适当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第三方服务者的遴选同委托人进行磋商,以便他们能表达任何偏好以及理解他们应当或者可能支付的费用的含义。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相关的书面程序,如果可能的话,还将检查案卷,以确保律师事务所使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能够记载于相关名册中。 |
2. |
如果评估员不能查阅案卷,则抽样约谈律师事务所人员,就涉及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各种材料进行提问。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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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书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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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名册; |
|
(3) |
会见记录(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方面与委托人的商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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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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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案卷。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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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已经制定了选择第三方服务者的明确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在所有案件中得到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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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已经接受过其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有相应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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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选择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问题上,律师事务所能否证明与委托人进行过商谈?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没有满足本条关于律师和专家的使用要求的程序文件。 |
2. |
对书面程序的遵守十分不一致,以至于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没有处于有效运作中。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有本条所要求的程序,并且处于有效运作中,但是没有文件化或者文件存在缺陷。 |
2. |
有本条所要求的所有书面程序,但是在有限数量的情形或者有限数量的人员没有遵守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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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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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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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评查 |
8.1.1 |
律师事务所应当敦促律师熟知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每年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评查,并建立评查档案。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内部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敦促律师熟知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特别是对于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新规定发布后的合理期限内组织相关学习,并就学习内容、参与学习的人员加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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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照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每年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评查,并建立评查档案。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评查档案。 |
2. |
评估员将抽样约谈有关人员,确认其是否熟知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
3.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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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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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查档案。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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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是否确实熟悉相关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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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事务所是否对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了定期评查?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被约谈人员中,相当数量的人不熟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以至于可以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被约谈人员中,有限数量的人不熟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
8.2业务统计 |
8.2.1 |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各项统计材料。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
目标 |
1. |
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能够获得准确的统计信息。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统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项统计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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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统计要求,既包括各项日常性统计要求,也包括各种临时性统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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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证明材料。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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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证明材料。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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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是否准确、及时地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了各项业统计材料?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证明材料表明律师事务所在统计工作方面经常性地未能遵守相关统计要求。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证明材料表明律师事务所在统计工作方面,在有限情况下未能遵守相关统计要求。 |
8.3党支部建设 |
8.3.1 党支部建设 |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正常开展党组织生活。人数不够的,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成立联合党支部。 |
目标 |
1. |
确保律师事务所加强党支部建设,并正常开展组织生活。 |
指引 |
1. |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强化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推动律师事务所全面发展中发挥着政治核心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和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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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共产党章程》、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1995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1996年)等文件是律师事务所进行党支部建设的基本依据。 |
3. |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不仅应当成立党支部,还应当正常开展党组织生活,并形成记录。 |
评估方法 |
1. |
评估员将检查有关建立党支部的批准文件、党支部活动记录。 |
2. |
审查的典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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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党支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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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支部活动记录。 |
4. |
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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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党支部是否正常开展了组织生活? |
严重不符合的例子 |
1. |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没有成立党支部,或者虽然成立了党支部,但是没有开展组织生活。 |
轻微不符合的例子 |
1. |
党支部虽然开展了组织生活,但是没有进行完整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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