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保险项目名称:北京市律师人身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
  二、保单号:
  870000017117088
  870000017010088
  870000016786088
  三、投保人名称:北京市律师协会。
  四、被保险人: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律师。
  五、承保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保险险种: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七、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八、保险期间:
  2015年6月21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0日二十四时止。
  九、保险项目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 40万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累计2000(元)
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00元/天,180天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70万
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60万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60万
汽车或班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0万
驾驶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40万
疾病身故保险 疾病身故、全残 5万

  十、保险责任说明
  1、意外伤害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该表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3、意外烧伤: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保险公司按该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该表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公司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公司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4、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就其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20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5、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100元/天)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6、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标准赔付残疾保险金。
   7、疾病身故、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未尽事宜详见《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点击下载)、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点击下载)、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点击下载)、 《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点击下载)、 《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点击下载)。
   十一、责任免除
   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在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团体定期寿险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最高给
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十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十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十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十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十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三十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十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十三、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等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注:残疾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

  十四、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伤部位 Ⅲ度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注:体表面积根据《九分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