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一是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二是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五是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六是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