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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走进信凯所交流研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3时52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会议现场
图为与会人员合影

  11月21日,伴着2020年的第一场雪,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一行走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凯所),就“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新规”问题展开交流研讨。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副主任郭松阳、雷丹玫、赵红燕、徐福云,秘书长阮国盛,副秘书长马迁、张晓黎,部分委员及信凯所部分律师参加活动。研讨会由信凯所主任魏俊冰主持。
  会上,信凯所运营总监郑永冬从发展历程、运营模式、布局规划等几个方面对律所进行了介绍,阐述了“案源、律师、服务”三位一体的发展理念。
  信凯所律师胡德斌发表了“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新规”主题演讲。他采用多种表现形式,以表格对比展示法律规定的变化,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格式条款订立规则与效力规则的变化问题,格式条款的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实务中应如何调整工作以积极应对规则的变化。他提示,《民法典》最终保留了“为了重复使用”的表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胡德斌的分享引起了与会律师们的热烈讨论,大家纷纷就其所举案例发表观点,还就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研讨。相比屋外严寒,研讨会上热火朝天,与会人员均表示冒风雪而来,不虚此行,收获颇丰。
  李学辉表示,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格式条款不仅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也适用于商事交易,深入研究并明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新规非常重要并且非常必要。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有差别,民事活动更强调公平,商事活动更强调自愿,商事法律规范与非商事的民事法律规范客观上存在区别,对于一些商事方面的特殊规范,仍需要留给单行法律加以规定。实务中处理格式条款相关问题时要注意遵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对于格式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理解。与此同时,合同编与消费者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合同编格式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除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他还具体介绍了“为了重复使用”删除以及恢复的过程和原因,让与会律师意识到看似简单一字不变的法律条文也是立法工作者反复推敲的结果,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的严谨务实。
  最后,李学辉对交流研讨会做了总结,表示此类研讨会的效果非常好,律师要保持终身学习的状态,也要在学习的同时相互交流经验,以后此类的活动要多办、常办,促进业内交流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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