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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1时20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张小炜副会长讲话
图为部分线下参会人员合影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案(下称《规定》)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执行最高限额为贷款报价LPR利率的四倍,平等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规定》实施后将对金融市场、审判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2020年8月25日下午,北京律协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北京律协副会长张小炜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应邀做主题发言。会议由黄乐平主任主持,委员及部分律师60余人参加会议。
  律师要积极学习“民间借贷新规”,学好法用好法
  张小炜副会长在致辞中强调律师应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是专家解读。他指出《规定》的出台对社会多行业产生了重大反响,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正逢其时,对于展示北京市律师的专业优势、促进律师业更好服务于相关的行业与企业具有积极意义。他高度肯定互金专委会抓住时机、行动迅速,在宣传法律新规方面表现突出。他鼓励律师要积极学习“民间借贷新规”,学好法用好法,服务好客户与社会。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新规,在法律、金融、实体行业产生强烈反响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乐平介绍了研讨会召开的背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了新修订的《规定》,对原规定做了26点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以 24%和36%为基准”的规定。规定颁布后在法律、金融、实体行业产生强烈反响,为展示首都律师积极贯彻、运用和落实国家重大新法新规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于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决定第一时间回应政策,并举办专题研讨会,帮助关注《规定》的业内外人士释疑解惑。
  测算利率IRR算法或APR算法亟待明确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在主题发言中提出,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不仅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与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方式,而且也在金融行业产生了强烈反响,从学术研究或实务操作的角度探究为何在这个时间节点出台这一新规,以及这一新规对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产业有怎样的影响等两个方面发表了意见。
  首先,第一点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分析。其一,民间借贷在经历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风波之后,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响,这一点,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回答可为佐证。民众已经对民间借贷滋生出的种种乱象感到愤怒,而社科院之前对互联网专项整治成果的调查显示:在一万份有效问卷中,不到10%的民众对互联网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满意。因此,出台此项新规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对民众不满情绪的回应。其二,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模式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负担,也造成了很多疑难问题。司法系统认为行业现状问题很多,亟需整治。故有新规的出台。其三,民间借贷问题是今年两会重点讨论的议题之一,许多提案都与之相关,可见其广泛社会影响与重要性。
  可见,这一新规在这一时间点颁布,是有其社会背景的。但这一新规能否真正改良民间借贷的现状还有待观察。法律作为社会的准绳,也为金融行业奠定基础,勾勒框架。金融产业的业态、产品与逻辑都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安定性。因此,任何可能颠覆行业生态的制度变动都应该慎之又慎。
  本次新规最重要的变动之一便是取消了原有24%和36%年利率的两条红线,而是统一以LPR的4倍作为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根据最近LPR数值的测算,利率上限大概在15.4%左右。在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率计算方法就尤为关键。若采用APR算法,则整体变化其实不大,若采用IRR算法,则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这一问题一直以来争议较大,最新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应,亟需明确。整体来看,虽然之前也有法院相关判例在测算利率时使用IRR算法,但依然有较大概率采用APR算法。
  银行受影响的主要是利率区间较高的业务,例如:信用卡和消费贷。由于银行较低的资金成本和获客成本,即使本次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银行依然有利可图。但银行的运营模式具有资源向利润更高的业务倾斜的特征,除非有专项拨款或是履行社会责任,银行很难在利润不高的业务上有所投入。而中小银行及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稍高的资金成本和获客成本,据测算改革后它们的利润率仅有2%,虽然有将优质客户上移等补救措施,但最后的局面更可能是出现客户缩减的问题。互联网企业方面,能够承受此种制度变动的仅有BAT,因为它们较低廉的资金成本与获客成本。剩余从事此种业务的公司即使是上市公司,但其产品以往设计的利率区间也在18%-36%,很少有低于15%的情况,因此能够存活下来的概率微乎其微。
  除了金融机构类型划分的角度,我们也可以从产品角度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金融科技的发展,短期和超短期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此类金融产品有还款周期短,息费总金额不高,但换算成年化利率较高的特点,在新规下很难存活。因此,严格调整的改革方案实际上铲平了本应当具有的差异化定价空间,使得监管丧失弹性,造成产品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
  金融借贷的利率或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陆阳就《规定》出台后,有关金融借贷行为是否受到《规定》的约束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规定》出台前,主要存在两种裁判观点:一是金融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金融借贷的年利率应当以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利率为准。二是虽然金融借贷并不直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应当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陆阳通过归纳总结,分析认为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第二种观点的较为普遍。因此,《规定》出台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将会在一定程度受到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后的影响,特别是在纠纷诉讼审理环节,很可能不会突破四倍LPR的限制。同时,金融借贷行为中的息费是否能包含管理、咨询等费用,仍应该以金融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小额贷款公司应从防范风险、控制开支等方面积极应对压力。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侯成训对《规定》施行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效力问题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问题发表了意见,侯成训指出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处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适用有三个标准:1、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2、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3、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上述前两个标准基本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正)中的适用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标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制度实施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已经发生借贷行为,但在2019年8月20日当日以及其后起诉的情形纳入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之中。从这一规定可以反推出:2019年8月20日LPR制度实施之前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在此期间当事人起诉的,应当适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其充分的理由是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实施LPR制度。
  侯成训同时指出,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留下了两个尚待明确的问题:1、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2、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直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是否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侯成训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为了保持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应当适用统一的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本《规定》(即: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关于第二个问题,既然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且在2019年8月20日以及以后起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进行处理,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之后且在8月20日之后起诉并人民法院已受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至少应当在参照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和必然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之间做出选择。另外,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施行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时间的密集度和迫切度,LPR制度实施的时间距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并考虑到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以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下,小微企业等借款主体的实际困难,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直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是适当的,符合社会的迫切要求,换言之,在当前特定情况下,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剖析,侯成训提出,《规定》的出台和施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点在于《规定》施行后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主体放贷行为无效,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空间,其不利点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施行后,其营业收入将受到影响,利润空间减小,很难从银行融资-放贷之间赚取差价,小额贷款公司应从防范风险、控制开支等方面积极应对。
  司法落实民营经济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民间借贷新规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凸显了司法务实、司法为民的精神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风和对《规定》的新理念和新突破进行了重点分析。王风和提出了《规定》的八点新突破,第一,明确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二元化政策;第二,非持牌经营资金融通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第三,司法落实民营经济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第四,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范围扩容;第五,保护交易安全、精准扶贫;第六,维护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第七,司法更务实、强调司法为民;第八,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同时王风和也对《规定》的重点条款进行了深入解读,其中重点解读了致使借贷合同无效的11种情形。
  王风和认为《规定》正式确认了司法落实民营经济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果,从过去的固定最高利率24%、36%变更为有浮动的贷款报价市场LPR利率,有利于扶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凸显了司法务实、司法为民的精神。“借贷新规”新的司法理念多有亮点、有突破,重点司法理念包括保护交易安全、实施精准扶贫,为民营经济输血,杜绝虚假诉讼,以及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秩序。
  P2P或将转型为持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金融外包服务机构,民间借贷新规可能会导致合同违约成本的降低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小建围绕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对P2P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指出P2P机构慌乱与无奈的现状,提出了现存的P2P能否持续生存的问题,以及正在退出P2P的借款人是否还能按照以前约定的利率还款的问题,并提出市场现存的P2P未来的出路,认为现存的P2P可以向转型为持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正规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同时,提出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有可能导致普通民众借钱难,可能出现将存在借款需求的普通民众推向高利贷、暴力贷以及套路贷的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和信用体系,减低放贷机构的核查成本,建立和完善风险保障体系,降低借贷机构违约成本,大幅度降低各类借贷机构的设立门槛,使借款人能享受更低的优惠利率。
  林小建还提出,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违约金也要计算到整个资金成本中,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还可能会导致合同违约成本的降低,一些企业存在履约困难时可能会通过违约来减少自身损失,但这会极大地损害社会的契约精神,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应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专门指引,明确滞纳金、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的具体计算标准,维护经济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
  讨论环节
  主题发言结束后,针对线上参会者的提问,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亚主持了线上线下互动的讨论环节,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侯成训、王风和、林小建三位副主任一起就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低利率时代下出借人、借款人如何应对挑战以及在借贷新规的背景下,律师如何更好的服务客户、服务大局等问题作出了激烈讨论。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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