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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网络交易中平台的责任”讲座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3时47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讲座现场
图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嘉宾合影
图为高警兵副会长讲话

  2019年12月9日下午,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委员会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三层报告厅举办“网络交易中平台的责任”讲座。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警兵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李崧,京东法律研究院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慧媛,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永春分别做主题演讲。会议由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主持。
  高警兵副会长分管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充分肯定了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于委员会积极配合工商、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执法献言献策给予高度评价,对于委员会以举办“预付费监管问题的法律研究”“反套路贷诉讼实务探讨”讲座等方式,积极探索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的思路、方法给予极大认可,鼓励委员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李崧处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着手,介绍平台经济发展概况、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总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监管执法时遇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法规定有待明确、配套规则有待健全、电商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覆盖面有待扩大、政企协作推进社会共治仍应提升空间等等。进而提出完善建议,如修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探索制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认定标准、探索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规则等,以作为电子商务法配套规则;将亮照亮证亮标、用户信息的保障、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建档、更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报送、平台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记录、保存、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标记、平台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执法检查内容;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置“合规专栏”、运用电子营业执照公示企业身份信息、增加信息提示管理要求、完善信息查询管理要求,以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信息对称;加强企业风险防控、构建政企协作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等,以进一步推进政企协同共治。
  郑慧媛主任曾是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诉讼角度,结合具体案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基点,解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中的网络购物平台的民事责任。第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平台先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对于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如何认定、何为“有效联系方式”,则是争议焦点;第二种为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均有相关规定,即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在诉讼中主观过错、加害行为属认定难点;第三种为平台对自营业务的商品承担销售者责任;第四种,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7条第2款,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立法层面并未细化平台应承担连带、按份还是补充责任,需要司法层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界定。
  胡永春律师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委员会工作,认为现在关于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需要再完善,互联网法院成立后,解决了一些平台涉诉的管辖问题。
  会后,李崧处长就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短视频直播平台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等权益,受害者如何维权、如何进行有效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解答交流。


  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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