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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
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自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6时53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各位律师:
  为做好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换届工作,根据6月20日第十一届市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设置方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详见附件一),现就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自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设置(详见附件二)
  二、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条件
  凡为本会会员,且满足《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基本条件的,即可自荐本届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市律协将参考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自荐情况和委员条件确定委员人选。
  委员自荐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律师事业,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二)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三)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四)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五)有足够的精力投入专业委员会工作,服从市律协工作安排。
  三、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条件
  凡符合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基本条件,且同时满足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基本条件的,即可自荐本届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市律协将参考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自荐情况和自荐人员条件确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选。
  未纳入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选的自荐律师,市律协不做另行通知,直接列入委员人选。
  主任、副主任自荐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比较丰富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五)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六)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市律协交办的任务。
  四、自荐时间、地点
  自荐时间:2019年6月21日-7月12日(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其中6月22、23日,6月29、30日,7月6、7日为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自荐地点:市律协办公楼四层视频室(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自荐工作均须在上述期间内完成,7月12日17:00后不再受理。
  五、自荐方式
  本次自荐采用现场提交材料方式。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自荐的律师,在自荐期间,本人或委托他人携所需材料到市律协进行现场材料审核。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其他自荐方式无效。
  规模较大、自荐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统一协调本所律师自荐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六、提交材料
  1.《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自荐表》(详见附件三)原件和电子版。原件需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
  2.《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履职承诺函》(详见附件四)原件,并在“承诺人签名”处亲笔签名,签名章无效。
  3.案例,提交形式为电子版。
  自荐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的,需提交相关业务领域案例不少于一个;自荐主任、副主任的,需提交相关业务领域案例不少于两个(案例要求及模板详见附件五)。
  4.本次自荐必须提交以上三项材料,任一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自荐无效。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历届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所有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需重新履行自荐程序。
  2.每位律师只能自荐一个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自荐多于一个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的,视为全部无效。
  3.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至多不超过三名。
  4.由于自荐时间、自荐方式、自荐材料等原因导致自荐无效的,市律协将不做另行通知。
  5.市律协将于7月底在首都律师网站公示全体委员名单,请自荐律师及时关注。
  咨询电话:64515961/63

附件: 附件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附件二: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设置.doc
附件三: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自荐表.doc
附件四: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履职承诺函.doc
附件五:案例提交要求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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