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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4时14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司法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在我市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二、取消《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中要求“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实习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改为要求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市律师协会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三、取消《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中要求“台湾居民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改为要求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市律师协会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为配合修改内容的实施,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重新申请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实习备案申请表.docx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doc
重新申请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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