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3日 11时03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2001年2月23日第五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5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律师的素质,增强北京律师的国际竞争力,资助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深造,攻读法律硕士以上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律师可以提出申请:
  (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一年以上;
  (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律师,按照如下程序申请:
  (一)本人提出申请
  本人应当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本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等;
  (2)从大学到申请时个人经历的简要说明;
  (3)拟申请款项数额及其说明;
  3.个人陈述:不超过1000字,对个人背景、申请出国的目的、职业规划等事项进行说明;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复印件;  

6.申请人的承诺函,该函应申明以下事项:
  (1)出国后,将认真完成学业,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学习期满后到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

(3)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偿还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资助的款项;

(4)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批准和推荐

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推荐律师的平时表现,对该律师进行评价和推荐;

2.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对律师提供不少于学费20%的资助;

(2)对律师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该所设立人本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本人的,可以自行提供抵押担保或者由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担保。

(三)申请时间:申请应当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提出。

(四)所申请的学校,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北京市律师协会组建由9名执业律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会长会议从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产生。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评审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所委托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评审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参与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表决可通过会议、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议可以分期分批作出。决议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第五条  选拔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执业以来曾受到过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三)外语成绩突出;

(四)首次出国进修;
  (五)所属律师事务所尚未根据本办法派出律师学习;

(六)所申请大学法律专业排名靠前;

(七)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当年未获批准者,次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实施办法
  评审通过的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资助原则: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本人各出资一部分。北京市律师协会资助的比例以录取学校学费总额的80%为上限,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余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协商分担。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以无息借款的方式进行资助,还款期限以录取学校规定学期届满再加6个月为起始日,3年内还清。第1年至少归还全部款项的20%,第2年归还全部款项的30%,第3年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据担保合同执行。
  (三)律师完成学业回国后,应当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到,并按时归还有关款项,如有迟延还款的,按每日尚未归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所资助的款项,完成批准手续后,由律师协会支付到资助协议约定帐户,用以支付学费。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资助协议的约定,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情形,律师出国滞期不归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外,自动丧失2年内推荐律师出国深造的资格。
  (六)律师完成学业回国后,应当自回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以下材料:
  1.个人总结;
  2.出国学习获得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律师中途退学或者在录取学校规定学期届满时未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结束并批准资助申请人后,律师协会、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三方应当签订《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应依本办法订立。
  (三)律师的义务:
  1.认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学习期满后回国到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
  3.按期偿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助的款项。
  (四)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按照协议要求资助并帮助律师完成学业;
  2.律师回国后,应当接收其回原所工作,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不需要回原所工作的除外;
  3.为律师协会的资助提供担保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出国培训助学金来源

出国培训助学金由本会从会费中支出,每年支出总额应不超过上一年度会费收入的3%。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