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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0年6月第五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7时04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0年6月第五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行业规范的制定工作,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以下简称“行规委”)是本会负责起草、审查和修订律师行业规则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为本会决策机构提供行业规范体系建设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设置和组织

  第三条  行规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行规委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
  行规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行规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行规委其他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凡在北京市连续执业5年以上并具有管理或立法经验、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北京律师可以当选为委员。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行规委的工作职责:
  (1)根据本会工作计划,负责协会相关行业规范的起草及修改;
  (2)对本会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行业规范进行合规性审查;
  (3)应司法部、全国律协或市司法局要求,对其拟定的与律师行业有关的规范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4)编纂本会行业规范;
  (5)研究国内外有关律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验,提出制订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的建议;  
  (6)其他应当由行规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行规委委员的职责:
  (1)按要求参加行规委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
  (2)完成行规委安排的工作;
  (3)向行规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行规委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行规委的工作;
  (2)组织制订行规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行规委的工作任务;
  (3)召集和主持行规委工作会议。  
  (4)向理事会、会长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行规委副主任的职责是根据行规委工作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行规委秘书长的职责是具体协调配合行规委的各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行规委工作会议分为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两种形式。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行规委起草、修改的行业规范,经全体委员进行讨论修改。修改稿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上报会长会议。
  对现行有效的规章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果修订分歧较大,不能形成行规委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意见相同时,应及时将意见汇总上报会长会议。
  第十三条  对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行业规范进行合规性审查,应该经行规委全体委员研究讨论,及时将形成的建议或意见转达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并上报会长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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