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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举办《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10时20分  作者:合同法专业委员会 图为参会人员合影

  2012年10月27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三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研讨会。市律协副秘书长刘军、业教委委员王韵、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云龙、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孙明经应邀参会。会议由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文胜主持。近30名委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毕文胜副主任介绍了民、刑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背景、意义及目前完成的情况。随后,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少华、副秘书长贾德旺作为项目负责人分别逐条介绍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和《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与会人员纷纷就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律师及权限、委托人义务、受托人义务、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合同变更及解除、承办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的业务对接等条款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刘军副秘书长在会上对九届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认为起草民、刑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意义重大,惠及全市律师,希望合同法专委会在征求广大律师意见基础上,把工作切实做好、做细、做足并尽快形成最终成果上报市律协。
  最后,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做了总结发言。对市律协领导、兄弟专业委员会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委员会将群策群力,本着“三个相结合”原则,力争把民、刑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做好。“三个相结合原则”贯穿了此次民、刑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工作的始终,即:一、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既要遵守《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要求,又要根据业务实际,创造性地规范合同内容;二、要坚持“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结合”原则,合同固然要体现专委会的业务水准,同时合同要便于阅读,通俗易懂;三、要坚持“维护律师利益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对等公平,不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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