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举办《刑诉法修订后辩护律师工作内容的转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17时05分  作者: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图为于云斌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图为焦鹏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9月21日,刑诉法专业委员会举办《刑诉法修订后辩护律师工作内容的转变》研讨会。刑诉委委员、部分律师近百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刑诉委副主任张青松主持,刑诉委副主任于云斌和焦鹏分别进行了一小时的主题发言。于云斌律师发言侧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他谈到,刑诉法修订后辩护律师工作空间大大增加,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确定引起权利变化,法条列举的申诉和扣押五种情形,给了律师扩展业务的空间。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可以提出意见,逮捕后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也为律师工作提供空间和业务亮点。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辩护律师应重视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问题并及时提出问题,促使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辩护律师要清楚每一阶段的羁押期间和了解被押人羁押时间,提前做准备,羁押期满马上提出解除申请。于律师针对这些新问题、新空间、新亮点,和大家一一分享了自己多年积累的刑辩经验,提醒辩护律师在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时,一定要重视书面意见的撰写和整体辩护思路的把握,书面意见要附卷,卷随案走,要和庭审辩护方案一致,辩护律师要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这是体现律师的业务水平的重要参数。在阅卷方式如何选择这个问题上,于律师推荐手机拍照,便捷高效。
  焦鹏律师从理论角度阐述庭前会议的法学渊源,继而谈到我国刑诉法引进庭前会议机制的目的是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和探索,其适用范围较大,辩护律师要把握好这个工作机会,要善于行使律师要求举办庭前会议的申请权。焦鹏律师从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言和大陆法系的鉴定意见谈起,认为新刑诉法法条中同时出现的“鉴定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为了与我们已有的鉴定制度配套,保持连贯性,同时提高辩方的质证能力。辩护律师可以对每一份鉴定意见申请2名专家证人,要充分行使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权。同时,焦鹏律师着重对此进行风险提示:在专家证人是否接受律师的庭前培训和是否接受当事人费用方面,律师一定要慎重,有很大的风险。此外,焦鹏律师还对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没收程序中律师工作重心以及风险谈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张青松律师在总结发言时,提醒广大辩护律师深入学习、研究新刑诉法,他认为新刑诉在侦查中辩护人的地位确立、庭前会议、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特别程序中一些新规定都体现了法律上的进步,给辩护律师带来机遇和工作空间,权利提升同时更要把握沟通的方式方法。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