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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合法性审查要点”讲座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15时49分  作者: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各面都急需法律的约束,但与之相比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却有调整范围窄及相对滞后的特点,不能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方面上就承担起弥补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不足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故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共同邀请北京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 、北京市法制办公室副局级法律专务张岩于2011年4月17日上午在北京十月大厦举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合法性审查要点”讲座,全市律师约170人参加。
  北京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作了“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认识”的讲话,他主要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点、作用、存在问题及如何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具有数量大、内容庞杂、问题多的特点,但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事。
  北京市法制办公室副局级法律专务张岩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主旨讲话,她主要就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种类、审查要素等方面进行阐述。她认为: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450件之多,这些规范性文件种类主要是管理性规范、技术标准规范、执法规范、优惠政策、应急预案、文件清理等文件。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力争要作到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及核规范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权限、程序、依据、内容及形式;同时还要作到部门争求意见、集体讨论与公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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