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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举办
“对若干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1日 12时01分  作者: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2010年5月15日下午,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在十月大厦八层会议室举办了“对若干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国军法官做专题演讲,会议由高警兵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北京律师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专题讲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国军法官从民事案件的程序操作及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谈起,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思路:
  一、关于案由确定的相关问题
   1、案由能否由当事人选择
   单国军法官认为案由关系到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管辖、实体上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去选择,案由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2、不动产纠纷适用的范围
   单国军法官认为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及实现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屋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等均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继承和分家析产案件
   单国军法官认为继承与分家析产案各有侧重点,同时也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交叉,当事人在选择时,应当考虑时效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继承的财产是否仍属于共有状态等相关问题。
   二、关于审判思路
   单国军法官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审判思路做出总结,法官通常的审判思路为先把握好争议焦点,根据争议焦点确定法律适用,归纳查明事实的要点,通过事实的审查再确定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审理思路。
   三、关于证据
   单国军法官认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法院审判的发展趋势。在认定事实时,通常会将事实放在前因后果的大背景下去判断。在举证责任方面,单国军法官认为行为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竞相说服法官,必然要举证予以说明,而且要尽量多提供。结果责任是在诉讼中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对案件作出判决,结果责任只能由主张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请求原因或反驳的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审判中还要考虑价值取向,但一定要遵照公平原则去解决争议。
  四、关于程序操作中的问题
  最后,单国军法官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如二审中原告可否撤回起诉以及公告送达及实际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本次专题讲座,使北京律师与审判法官在思想上进行了一次碰撞,法官的审判思路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代理思路的确定,本次专题讲座拓展了律师办案思路,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增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共识,从而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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