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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6时48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委员会工作,加强本会会费预算、决算工作管理,保证会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体现会费源于律师,用于律师事业发展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能]
  财务委员会是本会实施会费预算、决算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财务委员会的职能是编制本会年度会费预算草案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就完善本会会费管理制度进行调研,制定和完善本会有关会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本会决策机构提供有关会费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设立与撤销]
  财务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组成]
  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财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财务委员会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领导,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五条  [工作职责和范围]
  财务委员会的职责和范围如下:
  (一)编制本会年度会费预算草案,提交会长会、理事会讨论;
  (二)对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 对本会相关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初审,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按《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起草本会年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经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提交会长会、理事会讨论;
  (五)就本会会费预算、决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六)受理事会委托,对本会拨付给各区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
  (七)就本会及各区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的财务管理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向本会理事会提交报告;
  (八)负责起草本会有关会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现有的有关会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九)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委托社会相关服务机构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咨询和出具独立报告。

第四章 工作经费和工作会议  

  第六条  [工作经费来源]
  财务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列入本会年度预算。
  第七条   [工作会议]
  财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由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则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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