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条款是这样规定的(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30天内,只要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离婚申请均可撤回。离婚冷静期是不是限制了婚姻自由?对于离婚冷静期,我们应该怎么看?
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中国家庭多为双职工模式,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及因生产产生的情绪波动,造成女性的心理问题多发于男性,女性感性的天性,造成了冲动离婚的不理性行为多发。“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保护了妇女权利,给感性的女性更多理性选择的机会。如果冷静期后仍要离婚,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经过慎重全方位考虑的结果,不会再产生“怨天尤人,悲观失落”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离婚冷静期”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似乎可以有效地规避很多政策,为了获得更多一套房产或者获得数额更高比例的贷款,夫妻有时会办理“假离婚”,自认为是获利,却常常出现由“假离婚”到“真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常常后悔莫及,只能自食其果。“离婚冷静期”使男女双方在“规避政策”利益与离婚风险之间进行充分考量,在30天的权衡下,必定会作出合理的符合自身利益的判定。
三、“离婚冷静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家里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在离婚案件中会受到伤害,在未来的监护教育安排上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在冷静期里最后作出理性决定,对男女双方、对家庭、对孩子、对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四、“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独创,在韩国、德国、英国均有类似规定
英国在1996年颁布的《英国家庭法》中设立了“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韩国的《民法典》中设立了离婚熟虑期,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期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之前,必须要经过“熟虑期”,否则不可协议离婚。
五、特殊情况下不受“离婚冷静期”30天的限制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因家暴虐待等而离婚的情况。对于广大网友关心的,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将会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不会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人身安全得到有利保护的情况下,再采取诉讼途径离婚。
六、“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目前,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途径。协议离婚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这一规定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而非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二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