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险种名称:律师执业责任险。
  二、保单号:615192013110600000001。
  三、投保人:北京市律师协会。
  四、被保险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五、保险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保险期限:2015年6月15日0时起至2016年6月14日24时至。
  八、赔偿限额:
  每家律师事务所年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元;
  每名律师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亿元。
  九、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但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
  十、追溯期:
  保险责任起始日期往前5年
  十一、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