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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司法适用与探讨”律师业务大培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13时49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会议现场

  2017年9月9日,为帮助广大律师及时掌握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提升公司法律服务水平,北京律协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司法适用与探讨”律师业务大培训。授课讲师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北京律协副会长邱宝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郎元鹏主持,委员及800余名律师参加。
  邱宝昌副会长在讲话中回顾了《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制定的历史,阐述了全社会对公司法规则完善的现实需求和司法解释的积极功能。
  王林清法官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学、经济学理论功底,更具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他围绕新司法解释涉及的公司决议瑕疵、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五大基本问题、数十个具体问题展开了详尽分析。他的讲课并不局限于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则的介绍,而是深入阐述规则背后的民商法原理,梳理了新司法解释与《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法律脉络,并不断推导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新思路。专家法官理论与实务贯通的系统讲解,与会律师普遍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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