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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电信法律业务研讨会并参观北京通信电信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3日 17时52分  作者: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图为参会人员合影

  2012年11月22日,市律协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参观了北京通信电信博物馆并以电信法律业务为主题举办了专题研讨会。
  在会议正式开始前,委员们先参观了北京联通通信博物馆。博物馆通过大量图片、实物、模型并融合现代科技手段,使参观者身临其境,置身于三千三百平米的博物馆,仿佛跟随电波穿越时空,感受着北京电信事业一百多年通信变迁。
  随后,研讨会正式开始。市律协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联通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法律部经理王谨首先介绍了电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整体架构。王谨律师以北京联通公司为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北京联通作为特大型国有电信企业、海外上市企业以及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主导电信运营商,在新的社会背景和竞争形势下,着手构建了涵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阶段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事前预防模块包括:1、建立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为公司合法经营指明方向;2、加强合同申报审核管理,预防合同签署法律风险;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预防知识产权法律风险;4、统一授权管理,保障权利有效行使;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保障决策合法有效;5、加强法律风险评估预警,为业务发展敲响警钟;6、创新项目组工作方式,加强法律风险的前瞻性研究。事中控制模块包括:1、引入引诉纠纷管理,减少诉讼法律风险;2、实时跟进项目进展,及时化解法律风险;3、强化后合同管理监督,确保合同依约履行。事后补救模块,即诉讼纠纷处理。
  然后,北京邮电大学娄耀雄教授就《电信法》立法现状和趋势、电信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件进行了介绍。他讲到,我国在重要电信资源分配、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格准入层面还远未市场化。重要电信资源的分配仍然是计划经济模式,司法救济还未引入互联互通层面,普遍服务仍采用指定方式和交叉补贴方式。稀缺电信资源未通过竞争性方式分配,无论申请基础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其入门许可仍是严格的审批式,监管机构保留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电信法研究尚待完善。
  在会上,娄耀雄教授还就电信法的调整对象、电信法的价值、与相邻学科研究研究课题的区别等几方面对电信法进行了介绍。他认为,电信法作为调整电信技术引发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必须对电信技术的发展变化做出回应。进入21 世纪后,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电信产业的边界进一步模糊,比如三网融合的出现、移动业务替代固话、数据业务替代语音成为趋势。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对立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果既有的电信法律规范不能靠扩大法律概念的内涵或者法律解释来应对技术变革,比如3G 技术的出现对电信运营商的管道商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就需要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新法。
  最后,娄耀雄教授对电信法的研究思路也进行了全面介绍,即:关注电信法律关系背后的多元价值、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发掘法律问题是电信法研究思路的起点。
此次活动是电信与邮政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一次专业学习交流活动,委员们既了解了电信行业发展历史和电信法的立法现状,又增加了与公司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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