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
受邀参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化解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15时13分  作者: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在该院组织召开了“医患矛盾化解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律师代表、医院代表、患者代表、社区工作代表共17人与11名审判长、审判员共同讨论医患矛盾化解的相关问题。北京律协指派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派员参加,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副主任王良钢、万欣、委员康健、吴俊、王和平、王金云、张珊等9人作为律师代表受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座谈会由民二庭庭长助理周晓冰主持,院党组织成员、副院长唐柏树首先致欢迎词,简要介绍了二中院的建院历史,指出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中院特别安排了此次座谈会。希望就《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对医疗纠纷产生何等影响?在当前医患矛盾相对复杂、突出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等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具体建议。
  座谈中,万欣副主任受李洪奇主任委托作为专业委员会代表首先发言。万律师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可能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边缘化,医疗纠纷的鉴定体制、赔偿范围将一元化,同时在举证责任以及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等方面亟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然后万律师就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8项具体的意见,希望法院在程序公正、病历资料的判断标准、鉴定结论的采信、举证责任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兼顾对其他解决医疗纠纷方式、以及二审法院应加强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等方面做进一步努力,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更大贡献。李洪奇、王良钢、康健等律师也在会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随后医院代表、患者代表、社区工作代表也相继发言。医院方面的主要观点是,医疗行为本身是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的活动,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进行考虑;在审查病历资料时需要考虑病人的个体差异,医生的工作压力不能要求病历完全按照统一规范书写;法官不能因为同情患者而失去中立性等问题。患方提到的几个意见主要是,希望医院公开病历资料患者随时可以查阅复制;法院要注意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建议法官参与鉴定过程,不能完全依靠鉴定结论判决;希望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医疗诊治标准等。
  最后,唐柏树副院长、肖大明庭长做了总结发言,对大家的发言进行了高度评价,对提出的各项建议和问题表示要进一步研究落实。
   座谈会时间近三小时,会议讨论热烈,研究问题深入,各位代表纷纷就会议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会后,各位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感觉受益匪浅,更加充分地了解法院为更好化解医疗矛盾所做的努力,对医患矛盾的妥善化解更有信心了。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